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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入暂估(暂估进项税转出是什么意思)




问:月末材料已到但发票未到,做暂估入库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同时暂估?



答:不需要。对原材料做暂估入库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暂估。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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