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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款不含税金额怎么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金额计算公式)

问题1:合同4月之前签订的,发票还可以开1%增值税发票吗?


哪些情况可以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税务总局刘运毛解读:“也就是说,今年4月1日以后,也并非完全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如果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业务,仍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但是,合同的签订,并不一定意味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比如,双方虽然3月份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但是实际的购销业务全部发生在4月1日后的,3月份也没有发生先开具发票等情形的,那么4月1日就不能开具1%的发票。


综上所述,4月1日后可以开具1%发票的情形包括:(1)4月1日之前的1%发票开具错误,在先红字冲销后补开正确的发票;(2)4月1日之前已经按照1%进行无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只是当时没有开具发票(比如购货方当时没有索取发票),4月1日后补开已申报的发票。


可以补开1%专票的情形在上述基础上,还需要加上一条就是:补开1%专票必须是没有享受免税政策的,且已经申报纳税(也就是月收入大于15万元或季度大于45万元)。如果之前开具的是1%普票,现在需要换开为专票的,需要收回普票并红字冲销,然后再开具专票;如果之前是做了无票收入申报的,必须是没有享受免税政策的才能补开专票。




问题2:房贷提前还款后还可以抵扣个税吗?


贷款买的首套房,现在绑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提前把房贷还清了,还能继续抵扣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每个月1000元吗?


解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只有“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才可以按规定享受房贷利息的税前扣除,如果提前还贷后没有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的,就不能再享受税前扣除了。




问题3:自产的包装材料用于包装企业自产的货物后一起出售,领用包装物时是否视同销售缴纳税款呢?


解答:


对于自产货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发生的行为,只要不在上述规定8条之内,就不需要视同销售。


因此,企业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的,在生产领用时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




问题4:农产品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其中一部分农产品给员工餐吃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怎么计算?


一般纳税人饭店收到蔬菜供应商开的农产品3%专票合计1000元,银行付讫了1000,其中有10千克蔬菜给员工餐用了,发票上蔬菜单价是10元不含税金额,请问员工餐分录具体怎么写?进项税额转出怎么计算?


解答:


企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餐饮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与职工用餐是混在一起的,理论上应按照员工用餐的实际耗用原材料以及能耗等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但是,在实务中操作很难准确计量员工用餐实际耗用的原材料以及能耗等是多少。比如,提问中蔬菜进项税额用于员工用餐需要转出,同时员工用餐的蔬菜肯定不是生吃吧,肯定还要耗用水电气和各种调味品吧,这些水电气和调味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是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因此,对于餐饮行业的员工用餐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通常是按照员工用餐的原辅助材料成本合计(包括调味品),然后乘以按照当月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与购进原材料不含税金额(总额)的比例。当然,员工用餐的原材料成本合计也是很难取得一个准确数据的,即便是耗费大量的人工能够取得非常准确地数据的,税务局也不一定认可。对于员工用餐耗用的原辅助材料成本,只要合理即可,与餐饮企业自身的定位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能说服税务人员就行了。所以,对于餐饮企业员工用餐的进项税额转出,只要合理就行。


员工用餐水电气的耗用,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也是遵循上述原则即可。




问题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什么按“产权转移书据”交印花税?


解答:


专利权,本身就是一项“产权”,属于“知识产权”,属于一项无形资产。


专利实施许可,就是“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转移,当然也就需要按照“产权转移数据”交印花税了。




问题6:住院医师规培国家给的补助需要交税吗?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税。


对于此处所称的“津贴、补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另外,一些专门文件还有一些补贴、津贴,比如:


1.军队干部取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2.军队干部取得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3.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80]189号规定)。


对于住院医师规培补贴,如果要享受免税,必须要有国务院(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才能享受;如果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是不能享受免税的。目前,暂时没有找到有关这方面补贴免税的政策。




问题7:储蓄利息到底纳不纳税?


我烦死了,为什么上网查的信息一下说08年以后利息就不纳税了,一下又说教育储蓄比其他储蓄好因为它的利息免利息税,意思其他利息要收税啰?神经病啊???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规定,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上述财税[2008]132号和国税发[2005]148号两个政策文件,目前都是有效的。两个文件出台的时间不一致,在财税[2008]132号未出台前,当然是教育储蓄更加优惠。




问题8:企业当月收入次月才开票给客户,如何确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企业当月收入次月才开票给客户,在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时,收入以当季度开票收入为准呢?还是以纳税义务确认的收入为准呢?


解答: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与是否开具发票是没有关系的,而是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因此,不管企业是否给客户开具发票,只要满足了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标准的,企业就应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应税收入。




问题9:同一县市分支机构如何汇总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五十条二款规定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那么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在同一县市区的分支机构,无论是单独纳税还是合并纳税,税源都是留在同一县市区的,不会产生税源的转移,因此,实务中税务局对于自己辖区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基本上都是统一管理,统一纳税的,企业所得税也是统一由总机构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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