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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市监办发〔2019〕143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名称及住所登记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支持和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发展,参照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和做法,省局决定,从2019年8月30日起,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市场主体名称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调整如下:


一、自贸区区域内企业,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可使用“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名称行政区划是否使用“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迁移出自贸区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应按照原规定作变更登记。自贸区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自贸区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经营场所)全部登记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XX片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XXX(经开区、官渡区、盘龙区、河口县、瑞丽市)XXX(街、路)XXX号。存量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时一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依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自贸区管委会未作统一要求的,不得强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和换发营业执照。


三、准确界定自贸区三个片区四至范围,自贸区区域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原规定执行。同时请对企业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咨询和协调工作,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麻烦。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登记注册处,以便及时调整改进。自贸区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其他便利化措施,省局逐步研究制定印发。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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