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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以上政府补助还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有关单位:


一、申报对象和补助类型


(一)2021年度补助(清算)


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应达到50万元(含)以上。


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比例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按原有政策比例分担。


(二)2022年度预补助


预补助分为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和高研发经费投入预补助。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仅限于上一年度研发经费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申报,按2021年度核定补助额实行预补助;高研发经费投入预补助仅限于在本年度出现的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随时申请预补助经费。


二、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登陆“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


(http://xmgl.kjt.fujian.gov.cn/loginSignout.do),根据补助类型,通过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度补助申请表(清算)》或《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中预补助申请表》或《福建省高研发经费投入企业预补助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补助佐证材料,其中:


(一)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企业申报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含有研发支出科目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为佐证材料;无研发费用相关内容审计报告的企业必须提供研发费用支出相关账目等相关佐证材料;企业未设立研发支出科目的,将不予以申报分段补助。


企业申报分段补助时,有研发费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研发支出加计扣除鉴证报告的,可一并提供作为佐证材料。


获得2020年度分段补助的企业才可申报增长额补助,2020年度企业内部研发经费以政府采购的第三方机构核定数为准。


(二)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申报企业需提供2020年度核定研发补助经费及核定补助金额;高研发经费投入预补助申报企业以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认定意见作为佐证材料(附件1)。


上述佐证材料扫描上传系统,不需要报送纸质材料。


补助资金申报代码表



补助类别

小类别


代码


年度补助申请(清算)


2022YFBZ01


预补助申请


年中研发预补助


2022YFBZ02


高研发经费


投入预补助


2022YFBZ03

三、申报时间


(一)3月16日-4月15日企业登陆“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未按期提交申请表的视为放弃申请,申报截止时间后将不能提交(申报单位主动撤回不算已提交;主管单位初审退回修改的申请表可视为项目已提交,申报截止时间后申请表可继续提交)。


(二)5月16日前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完成受理审核。


(三)7月16日前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本地区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资金评估,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以“第三方”评估审核结果为依据完成公示及异议处理,公示后对企业在“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申报不一致的补助金额进行修改,通过系统打印辖区企业补助清算数据统一报送至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


(四)8月9日前各设区市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上报《2021年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清算与2022年预补助情况表》(附件2)。


(五)补助资金省、市、县三级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各地财政应于收到清算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同时需尽快将市、县配套资金尽快拨付企业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发动,广泛进行宣传,深入企业做好政策解读。


(二)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指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额扣除年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年度来自政府的研发经费补助,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应达到50万元(含)以上才可申报企业研发经费补助。


(三)已纳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制度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度企业营业收入未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但还列在国家统计局数据库的,可以享受分段补助政策。


(四)因特殊原因, 仍有未清算的企业,由各设区市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实。若企业已倒闭的,直接按当时申报预补助资金额度进行清算。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享受分段补助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2021年度范围内且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应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全年的研发投入经费可享受研发费用投入分段补助政策。


(六)按照《政府购买对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第三方评估服务暂行办法》(闽科计〔2019〕12号)要求,由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科技部门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购买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本地区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资金的评估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承担。第三方机构重点核实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评估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及补助数额,根据需要可到企业现场核实评估。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谢芬芳 0591-83519390


张文犇 0591-83518696


巩慧明 0591-87881115


附件:1.福建省高研发经费投入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


部门认定意见


2.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清算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统计局


2022年3月14日


来源:福建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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