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定形式是纸质还是电子)



权利事项是不动产登记簿的核心内容,涉及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是不动产登记物权公示效力的主要内容。《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后,进一步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对于登记簿的效力,全国人大法工委《物权法释义》明确指出,遵循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法律推定物权的登记状态与物权的真实状态及实体法上的权利一致,其权利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上证明为准。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法律推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认定上具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效力,法律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属状况以及权利限制事项与真实情况保持一致。可见,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是一种法律推定而非事实推定,即使与事实不一致,也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更正登记或民事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推翻,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直接推翻其登记推定力。


应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所保护的是登记的权利内容,而不是面积等自然状态的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等非权利事项本质上是一种客观真实,由权籍调查单位通过不动产测量取得,无论登记前后都不会改变,都不属于不动产权利推定的内容。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线、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记载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权籍调查材料依职权予以更正。


登记机构更正登记的职权有所限制

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合同当事人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约定),是物权变动的登记原因。不动产登记发生物权效力是当事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意思表示推动的结果,不是登记机关赋予的。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是基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一种缺乏意思表示成分的事实行为。如果出让合同或买卖合同等债权合同无效,登记原因行为无效,则该不动产权利即使已经登记于登记簿,也仅有形式上的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原因行为的瑕疵就导致了登记簿权利事项记载错误。


但登记机构没有司法裁判权,既无权力也无能力判断登记原因行为的效力,只能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审查当事人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表面一致性。笔者遇过一个案例,法院对买卖合同效力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反复,这种情况下登记机构如何审查合同。有观点认为:登记机构要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不动产的合规性等,比如套路贷、违章搭盖等。这种观点,将导致登记人员不是对可能引起风险的一概不予登记,就是违规要求提供更多材料。可见,将其他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与登记混为一谈,是对登记机构审查职权的误解。


有学者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产权确定的功能,涉及公共利益,应当为登记机构主动更正登记预留空间。这个说法混淆了登记与确权的关系。过于强调登记的行政性,不对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予以程序和实体的限制,有可能侵害相对人的权益,损害物权公示效力,破坏稳定的不动产物权关系。


权利事项错误的更正方式


按照发生时间可以将登记簿权利事项错误分为三类:一是登记时发生的登记错误,即基于虚假登记原因或登记原因有效,因登记人员错误或者遗漏导致的登记错误;二是登记时登记原因有效,嗣后被确认无效,导致登记簿上的登记与登记的原始事实状态不符,比如不动产转让合同具有胁迫、欺诈等情形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则原先依据不动产转让合同办理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也仅有形式上的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三是不动产登记完成后物权发生变动,导致登记簿记载与事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法院作出的确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某项不动产的判决,具有与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力,虽然未经登记也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从而导致登记簿上记载与事实权利状态不一致。这三种登记错误的更正方式是不同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现有的技术手段比如人脸识别、政府信息共享等比对核实假人假材料的情况。如果登记时没有发现,但事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假人假材料的情况,属于虚假登记原因登记机构应可撤销登记,但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或由自然资源局对假人假材料进行调查处理后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决定,由登记机构予以依职权撤销。对于登记原因有效,因登记人员错误或者遗漏导致的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可以通过查阅原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来确定并依职权更正登记。但对于嗣后发生的登记原因行为无效,必须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登记原因行为无效的情形,登记机构方可予以撤销登记,以维护登记的物权公示效力。登记机构对权利事项的依职权更正登记乃至撤销登记应予以严格限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可以借鉴司法判决。2017年最高法院行申6100号判决书认为,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纠正错误,但行政程序的重开应满足必要的条件,如作为行政行为根据的事实或法律状态发生变化,行政行为作出后出现了足以推翻行政行为的新的证据等。但这都属于嗣后发生的,只有影响到登记原因行为的效力才能构成可以更正登记及撤销登记的理由。对于无法根据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确定的权利事项错误,不宜由登记机构直接更正或者撤销,应根据法院、行政机关相关文书依嘱托登记或撤销。考虑到现状,也可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决定等法定方式推翻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力,予以更正或撤销登记,但应注意保护名义权利人的听证等程序性权利,否则很容易被法院以程序违法撤销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


非权利事项错误的更正方式

非权利事项的记载错误,比如合同编号、身份证号等,如果原来没有记载现在要求记载的,可以作为信息补录方式予以记载到登记簿。如果根据原始原因证明文件记载或者有关部门证明属于申请人错误填写或者登记人员错误录入、工作疏漏导致的,如名字打成同音字等,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正登记。如果界址点、面积等自然状况有错误,经审查权籍调查材料符合要求,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更正登记。


登记机构未按原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登记造成权利事项登记错误或疏漏的,比如抵押金额多了一个0等,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原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依职权予以更正登记,也可以依申请或依嘱托更正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的原因证明文件嗣后被确认无效导致登记簿权利事项记载与登记事实状态不符,比如转移登记中的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首次登记中的行政审批文件被撤销等,登记机构应依申请或嘱托予以更正登记;如果原因证明文件的效力认定权力不属于登记机构,不宜依职权更正登记。因此导致的登记簿错误记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嗣后发生的登记簿记载于事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法院形成判决,政府征收决定等,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不宜作为更正登记类型,应告知申请人按照权利事项申请相应的登记类型。登记机构可以依嘱托登记,不宜依职权直接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被发生效力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确认为无效或虚假的,可依嘱托撤销登记。自然资源局也可以经调查、听证等正当程序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决定,登记机构依嘱托予以撤销登记。


对于利害关系人对已登记土地提出权属争议,可以告知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处理并作出调解书或报地方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生效的调解书和处理决定可以作为登记机构更正登记的依据。


对于利害关系人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的,可以告知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凭法院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判决依申请或依嘱托单方申请登记,但不宜依职权登记。


继承转移登记在非公证的情况下属于实体审查,登记机构认为发生错误的,也应按照正当法律程序予以依申请或依职权更正登记。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