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发票管理办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尊敬的消费者:


您好!


提醒您无论在衣食住行等日常消费中,还是在购置大宗商品时,主动索取发票。在索取发票过程中,您享有如下权利:


一、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现场开具发票,且不得变更消费项目和品名。经营者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所需发票,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纳税人提供保证其正常经营所需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二、如有任何商家以所领发票已用完、税务机关未提供发票、开票系统故障、消费金额未达到开票限额等理由拒绝为您开具发票,您可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保存您的消费凭据(如消费水单、购物小票等)和商家拒开发票的音像类证据,并进行投诉。


三、您在索取发票时,如果属于个人消费,不需要向商家提供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如遇商家强制要求您提供上述信息或者不提供就不开票的,请您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投诉。


四、如遇商家出现上述拒开发票或发票开具不规范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进行投诉。


一、《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违法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凡被举报有拒绝开具发票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同时,对拒绝开具发票行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涉及逃避缴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