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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八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9年8号公告)

近日,省财政厅、国税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明确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6个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按照50%减征,给予小微企业最大幅度税费优惠。


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上述税种和附加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今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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