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公司法修订与营商环境(公司法律制度变革与营商环境优化)


今年以来,高层多次提出“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与此同时,《公司法》修改已纳入立法规划。为推动《公司法》修改工作,提高公司制度供给质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修改中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于12月14日举行,与会监管人士与专家就《公司法》修改建言献策,展开头脑风暴。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建议,“刑法要谦抑,民法要扩张”。刑法谦抑也是保障个人安全的。所谓谦抑,不是该判的不判,而是坚持疑罪从无,罪刑法定,严格行使制裁,不能扩大化,能够用民法的尽量适用。法律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体系包括《公司法》,有效协调刑法民法关系,有效发挥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功能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衣学东指出,《公司法》修改需要综合考虑国有企业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起草国有企业特别规定应综合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应当在《公司法》中予以体现;二是完善关于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防止一言堂,提高决策科学性,外部董事占多数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等问题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确;三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始终是国有企业监管的重要方面,建议公司法对履行出资人机构的检查和责任追究作出原则性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新《公司法》应肩负四大历史使命,一是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生存维持与可持续发展,这是《公司法》修改的首要使命。二是弘扬股权文化,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三是强化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公司法肩负着维护交易安全的历史使命;《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方面具有特殊性,与普通债法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相比处于特别法地位;脱实向虚现象背后的高杠杆风险呼吁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四是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司社会责任基因决定着现代公司制度文明的发展方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