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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利息什么时候资本化(应付利息什么时候资本化,什么时候费用化)

问题1: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分开申报个税吗?


解答:


对于同一个人,在同一家单位,在同一个月内或同一时间段,要么是雇佣(任职)关系,要么就是非雇佣关系,只能是二选一的情况,不可能同时存在。


因此,对于同一个人,在同一家单位,在同一个月内或同一时间段,不同同时分别申报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一个人可以出现同时在不同单位申报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在年度汇算时都需要并入在一起重新计算税金,在年度汇算的是不能分开申报个税的。




问题2:企业在生产中产生大量废钢,这些废钢有什么办法可以开进项票吗?


解答:


对于在生产中会产生大量废钢的企业,企业最容易出现税务风险,就是对于废钢的处理。很多企业以为税务局不清楚业务,企业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把废钢或其他边角余料销售后不入账。


其实,人家税务局现在是可以用大数据,以前可以找行业标杆企业,通过企业购销产品的金属质量守恒来匡算,很容易发现企业是否存在逃避交税的情况。


对于企业废钢的销售,在税务方面跟正常产品销售是一样的,都是需要依法开具销项发票,如果没有开具发票依然需要依法按照无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由于钢铁产品不会“无中生有”的出现,所谓的“税收筹划”很容易触碰虚假发票的问题,在网上随手一搜,涉及到的废旧物资虚假发票案例很多。


因此,建议企业高度重视税务风险,不要去想那些找进项发票的办法,“虚开发票”是高压线。




问题3: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4:做样品的库存商品怎么做账?


解答:


样品,在不同的企业,或不同产品形态下,是不一样的。


1、样品起着展示作品,并不影响销售的,继续在存货中核算;如果发生移库的,需要按照移库处理或备查登记。


比如,销售门店展示的商品,既可以是样品,也可以作为产品销售的。


2、样品是用于顾客体验或尝试的消费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比如,在推销过程中用于顾客品尝的食品、饮料等。由于品尝过程中就消耗掉了,因此需要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样品用于市场推广赠送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比如,某手机厂商为推销其新上市的手机,在发布会现场向邀请媒体记者、网红等赠送新款手机。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样品属于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比如,汽车销售的4S店的试驾车,需要由存货变成“固定资产”,并分期折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5:计入生产成本和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税上有什么区别吗?


问题源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正常修理期间发生的停工损失计入制造费用最后归集到生产成本。


解答:


计入当期损益,当然在当期就最终转入了“本年利润”。


而计入“制造费用”,还需要通过产品核算的归集与分配程序,先转入“生产成本”,其次再转入“产成品”,最后等到产品销售或其他用途耗用后,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费用等,当然最终也是转入了“本年利润”。前述的过程,可能是在一个会计期间完成,也可能是多个会计期间完成。


计入当期损益,属于费用化;计入“制造费用”或“生产成本”,属于资本化。因此,二者性质上不同,对于会计利润的影响可能存在时间差异。


由于对于费用化与资本化的区分,在税务方面并没有做明确规定,税务处理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会计处理结果执行。因此,对于停工损失的税务处理在满足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会计处理执行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也规定,对于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只有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处理的年度才能申报扣除。


因此,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在当年度按照规定申报扣除;对于资本化的,只能等到产品被耗用或销售后,才能按照规定申报扣除,如果当年度产品没有被耗用或销售的,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问题6: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其折旧年限、方法、预计净残值等全部都要重新估计吗?


解答:


会计上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又规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同时还要进行减值测试。等同于说,会计上是可以调整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还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另外,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问题7:借入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为什么不在期初将未来的应付利息确认为负债?


而只是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发生的应付利息费用化或资本化,当然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这种处理是能理解的。但是这些利息好像也符合负债的定义,为什么不在期初确认,然后分摊到各期?期初不确认不会高估资产吗?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对于借入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未来应付利息,就不满足上述规定的“现时义务”。


《基本准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以及具体准则必须要遵守的基础和底线。




问题8:老板在没有经过同意的情况下给上了个人所得税,影响了贫困户审批可以告他吗?


解答: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依法扣缴并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因此,提问的说法是存在错误的情况。


如果企业(老板)是按照真实的收入所得扣缴并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履行法定义务,是不需要经过纳税人同意的。至于因为企业按照真实的收入数据申报个人所得税,影响了纳税人的贫困审批,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当然,如果企业申报的个人收入数据是虚假的,比如明明每月工资只有3000元,而按照每月5000元申报的,则企业(老板)就存在虚假申报以及想逃税漏税,纳税人在此时是可以通过个税APP或12366等途径进行举报。




问题9:奥运冠军哪些收入缴纳个税而哪些不用?受赠房屋应该如何缴税?


解答:


一、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因此,奥运冠军取得国际奥委会颁发的奥运奖牌、奖金,国内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因奥运冠军而颁发的奖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国内的地级市、县级市(区、县)等政府或组织、企业等颁发的奖金、奖品等,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奥运冠军受赠(奖励)房屋的涉税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


如果房屋,是省部级政府或部队军级单位奖励的,免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任职单位奖励的,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如果任职单位以外奖励或赠予,除前述的省部级、军级单位外,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因为奥运管理提供了形象代言活动,房屋作为报酬的,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房屋价值金额万分之五计算。


(三)契税


作为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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