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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甲供材简易计税项目(甲供材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税税有道


建筑业简易计税案例辨析(四)


甲供材的总包工程是否都是简易计税?




案 例




案例: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项目总包合同1亿元,约定由B公司进行主体结构建设,相关的材料设备由A公司提供,且不在结算价款中体现。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问:B公司能否选择一般计税?




实操指南




根据财税(2017)58号“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本例中,B公司为A公司提供主体结构工程服务,A公司自行采购材料和设备,适用58号文。58号文没有给纳税人选择的权利,没有说“可以适用”,而是“适用”。因此,B公司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选择一般计税。




但并不是所有总包都一定要选择简易计税,简易计税的要求是(1)总包单位(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3)工程服务(4)全部或部分甲供材。







注意事项





(1)单纯的甲供设备不是甲供材,甲供材明确了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2)甲方指定材料设备供应也不是甲供材,必须是甲方自行采购材料,全部或部分均可。因此,如果在实践中希望能够适用简易计税的,只需要甲方采购一部分材料即可。


(3)如果总包方提供的不是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而是装修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则不适用58号文。仍然适用36号文关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适用的一般规定。


由于总包方没有选择权,此种情况下,总包方会损失部分上游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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