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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产品赠送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吗(赠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视同销售)

我公司在销售给客户货物同时,会赠送给客户一些样品或者零件(实际销售价格中已包含了这部分赠品的价格,只是发票上不体现),请问这部分赠品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视同销售,实际上不是一种销售,而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将其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要掌握这部分赠品是否在增值税计算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首先要掌握增值税政策方面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有偿,说的很明确,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物品,说的很清楚,获得赠送物品的前提是购买货物。购买货物让销售方从购买方取得了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销售货物赠送物品实质是一种降价销售,是一种促销,是一种销售行为,根本不是视同销售行为。


其次从税收立法本意和相关规定,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中的赠送和无偿赠送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可以看出无偿赠送则是一项独立的行为,是一种没有任何条件的赠送。而买一赠一的销售行为从性质上看是降价销售,赠送的前提是发生购买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因而也不视同销售。


因此,对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对送出的货物直接结转成本。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销售的商品要确认收入,赠与的商品也要确认收入,只不过这种确认不会造成收入总额的增加,相当于是一种折扣销售。


福建省税务局在2021年10月26日就明确答复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赠送样品或零件属于有偿赠送行为。具体问题与答复如下:


具体问题内容:我司在销售给客户货物同时,会赠送给客户一些样品或者零件(实际销售价格中已包含了这部分赠品的价格,只是发票上不体现),请问这部分赠品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0-26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赠送样品或零件属于有偿赠送行为,应在收取的价款中合理划分所销售货物和所赠送样品、零件的价款,并分别开具发票及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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