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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释义)

第五十六条


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追缴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规定,为修改条款。


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前提是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而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又属于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情况。


无法没收的情形主要是: (1)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原材料,已进入生产加工流程的; (2)走私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下落不明的; (3)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灭失的; (4) 货物已经和其他合法的标的连接在一起,无法分割的,如违法的建筑材料已经被用于建筑的。


不便没收的情形主要是: (1) 如果没收将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当事人走私一条生产线,并已将生产安装投入生产,如海关将生产线拆除,进行没收,那将会给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2) 应当予以没收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已经被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善意占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善意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指通过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例如:第三人购买了走私的货物、物品,但第三人并不知道自己所购买的货物、物品是属于走私的,并且当事人在购买该货物、物品时,是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3) 违法货物与其他合法货物组成了一个整体,没收会侵犯货物所有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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