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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工伤会取消资质吗(劳务资质怎么办)




首先要普及一个知识点: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去公司上班,朝九晚五的工作大部分都是劳动关系,公司会跟你签劳动合同。那么哪些情工伤况取消没办法认定工伤呢?比如部分家政人员、临时工等劳务关系的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就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


今天我们要来说的就是一个农民工的案例,农民工由于工作性质,很多情况下是不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和雇主之间也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公司农民工由于从事的是体资质力劳动,又是比普通的工作更容易发生受伤事故,所以他们也是更需要能被认定工伤的。


蔺先生是包工头老董手底下的一个小工,老董从某劳务分包公司那里接了一个铺设琉璃瓦的活,带着包括蔺先生在内吗的4个人就开干了。


中途,蔺先生在施工现场19#楼楼顶铺设琉璃瓦时,被吊沙灰的塔吊铁盘砸伤左足,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该医院诊断为:左足压砸伤(毁损伤)。





人社局认定工伤

出院后,蔺先生向当地法院提出要求确认自己和某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法院驳回,法院判决蔺先生和某劳务公司不存工伤在劳动关系。蔺先生还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当地人社局认定了蔺先生为工伤,并将认定结果送达了蔺先生和某劳务公司手中。


一审法院判决

某劳务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该劳务公司认为都会不存在劳动关系怎么能认定工伤呢?


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怎么办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怎么办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该案中某劳务公司具资质备用工主体资格,但是他将铺设吗琉璃瓦这一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老董,老董招聘的蔺先生在铺设琉璃瓦时因工受伤,故劳务分包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蔺先生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于是一劳务审法院驳回了某劳务公司的诉讼公司。





二审法院判决

劳务公司依然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使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也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于是推翻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和一审的判决。撤销了人社局对于蔺先生的工伤认定。


最高院判决

蔺先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该案中有特殊规定,而且从保护农民工权益角度出发,一审法院对法条的理解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取消有会误。撤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可谓是一波三折,好在最终,蔺先生被认定为工伤,由某劳务分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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