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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公司分红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自然人股东分红)


问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向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分红,股东如何缴纳所得税?


一、法人股东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股东从挂牌公司取得分红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个人股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从挂牌公司取得分红实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伸:如果个人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个人合伙人能否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呢?


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合伙人不能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


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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