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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年36号文件(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

徐某,天盛公司在2019年3月1日签署了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成立徐盛公司。徐某以专利技术A作价200万元,投资入股(成本为20万)占股权比例为20%。天盛公司以800万元现金出资,占股权比例为80%。徐盛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登记成立。徐某已将专利权变更到徐盛公司名下。天盛公司也于同日完成了500万元的现金履行了出资义务。2020年3月10日,徐某将10%股权转让给中天公司,取得转让收入现金200万元。假设已经缴纳投资环节的个人所得税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徐某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一, 1.徐某如果选择2016年的文件交个人所得税


2019年3月投资入股时


应交个人所得税=(200-20)*20%=36万元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前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持股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的税费的差额计算缴税所得税


2.2020年3月10日转让股权,取得现金收入200万元


转让10%股权,取得现金收入200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00-20*0.5)*20%=38万元


徐某在2020年4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8万元


二,徐某如果选择适应财税2015年41号文件计缴个人所得税


1.2019年3月10日投资入股


应交个人所得税=(200-20)*20%=36(万元)


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申报纳税,或分期付款纳税


在2019年4月10起至2024年4月9日共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


2.2020年3月10日转让股权取得现金收入200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00-200*50%)*20%=20万元


投资环节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36-5=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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