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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国家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官网)

榆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 年度年所得12万元


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 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纳税人在2014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特别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高收入者应积极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人;建筑工程承包人和项目经理;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 资者;中介机构有关人员;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业承包、承租人员;企事业单位的高管人员和董事会成员;律师、评估师、医生、高校教师等具有专业特 长的个人等。


二、申报内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全额计算。


(二)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含以下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三、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申报期限


2014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申报方式


纳税人申报可采用窗口申报和互联网申报方式。对已足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用窗口申报或互联网申报,对有补缴税款或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只能采用窗口申报方式。


(一)采用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表模板》(电子表格)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模板》(电子表格),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


(二)采用互联网申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登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nds.gov.cn)办理。


上述扣缴义务人申报模板可到主管地税机关拷贝,也可以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nds.gov.cn)下载。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虚假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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