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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区税务局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税四稽处〔2021〕65号


贵港市***动力电池科技厂:(纳税人识别号:91450804******8062)


我局(所)于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街道***村***屯39号)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7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厂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1.你厂属于走逃(失联)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覃塘区税务局核实确认并出具企业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监管,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及地址变更等涉税事项的走逃(失联)证明。


2.在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能找到你厂。检查组根据税务登记信息,到你厂注册地址:广西贵港市***区***镇***村**屯39号实地核实,你厂注册地无任何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现场无生产产品的原材料及产品,经广西贵港市***区***镇**村***屯39号屋主巫某某(身份证号码:45250219******3131,联系电话:136******516)确认,证实你厂于2021年3月初已搬离。


3.你厂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查无下落。经电话联系你厂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17744748866)、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卢某某(联系电话177******866)、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的卢某某(联系电话157*****789),上述联系电话为空号或无人接听。


4.经对你厂曾经的代理记账会计谭某某询问证实:谭某某和曾某某没有参与该厂的生产、销售,生产经营的收付款都不是他们经手,对该厂的上下游情况也不了解。金税盘、发票章和空白发票已经交还给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覃塘区税务局第二分局,谭某某现在还有你厂2020年9-12月的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公章。你厂未付工资,至今还欠谭某某2020年9月-12月的工资。


(二)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占比异常


1.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覃塘区税务局提供的材料反映:主管税务机关于2021年1月6日与企业技术员约谈了解你厂生产流程及生产锂电池需要的原材料。


生产流程:1配料、搅拌→2涂布→3裁片分片:经机器进行涂布,涂在铝箔上,再由机器进行分切制片→4卷绕:通过卷绕机进行卷绕;→5组装:卷绕完成后进行组装,把卷绕好的电芯安装进钢壳;→6封口→7化成、充电:完成后装好正负极的包装盖,后进行化成,充电基本把电池充满,此过程用到分容柜→8分容:分批检测→9包装出厂:用PVC套管包装好就可以进行装盒。


所需材料:锰酸锂、MTBE、SP(导电剂)、石墨、混合芳经、CMC混合等。


2.因你厂已走逃(失联),经我局现场调查核实,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营注册地无任何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现场无生产产品的原材料及产品。我局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应用集成平台”采集其取得的进项发票信息。经核查,你厂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从东营***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有机化学原料*混合芳烃合计1949.58吨;从利华益利津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689.66 吨。


单位:吨


原材料名称 数量 占比


*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 689.66 26%


*有机化学原料*混合芳烃 1949.58 74%


合计 2639.24


从阿尔伦电池厂取得的进项发票分析,生产锂电池的用料中混合芳烃占比过大,原材料占比异常,且无其他石墨、SP(导电剂)等制作锂电池的主要原材料。缺少锂电池生产所必须的碳酸乙烯酯、碳酸二甲酯、聚乙烯等原料。


(三)用电量异常


作为锂电池生产企业,在锂电池分成工艺环节,需要给每个锂电池进行充电,充到80%的电量,该环节是整个生产工艺中耗电最大的。据了解同类电池企业2000万元产值电耗能达到60-70万度,而你厂2020年9-11月产能锂电池579615个,耗电15130度,电耗约0.026度/个,远低于同行业电耗标准。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你厂共用电21183度,金额11631.19 元,同期申报的销售额合计7732424.74元,电费占比0.15%,电费消耗异常,企业耗电量不能支撑企业生产产品产量。


(四)下游企业为风险企业


你厂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税务稽查指挥管理应用系统下发的“深圳锂电池骗税案”的风险案源。该案线索来源于湖南1家出口锂电池的企业——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贸易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成立至2021年2月期间短时间出口业务激增,共出口70笔,累计退税额达1100余万元,主要出口产品为锂电池,进项主要来自广西、河南等地的9户锂电池供应企业,上游供货企业具有人员关联度高、生产能力不足、以及开票MAC码聚集等涉嫌虚开特征。


以湖南***贸易有限公司上游9户供货企业开具锂电池发票进行链条拓展,发现涉及共同的下游还包括深圳14户出口企业和湖南另1户出口企业。阿尔伦电池厂唯一的下游企业湖南德同贸易有限公司为总局风险案源名单。


(五)资金往来记录异常


大宗交易未收款,长期挂应收账款。你厂共开具10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湖南德同贸易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1164527.12元,但经查询核实,你厂的对公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贵港覃塘支行,账号:45050175378100000491),从该账户反映与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两笔资金交易,分别于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1月13日收到湖南***贸易有限公司的款项共220010元,远远少于应收款项。我局认为你厂与受票企业之间的这种资金流转现象与正常企业间生意来往的资金收款情况严重不符。票流与资金流不一致。


综上情况,你厂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所反映的销售业务不真实。金额合计9880112.55元,税额合计1284414.57元,价税合计11164527.1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2份,发票金额合计9880112.55元,税额合计1284414.57元,价税合计11164527.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厂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你厂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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