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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所属期(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与收入所得期)




总是有小伙伴纠结,12月“搬砖”挣的银子在个税上是属于12月的税款还是属于次年1月份的税款?




我们知道企业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一般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由本期发生的的费用确认在本期。例如员工12月“搬砖”的工资,属于12月发生的费用应计提在12月的账务处理中。


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取得”的期间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月份,即单位实际支付给员工的月份。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同时,纳税人由此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所以从时间角度来看“所得期间”与“税款所属时期”属于同一期间。


实务中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和相关的薪资标准,计算应计入职工薪酬的工资总额,借方按照受益对象分别计入当期损益等科目。


2019年12月31号小黄人公司的会计计提了员工们12月份“搬砖”的工资(不考虑社保),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工资


销售费用——工资


生产成本——工资


研发支出——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小黄人公司2020年1月10号发放工资时,应作如下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个人工资和福利等应代扣代缴个税部分)


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020年2月5号申报1月所属期个人所得税并扣缴个税时,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假设当月的工资在次月发放,工资(搬砖)所属期、税款所属期、税款申报期三者的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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