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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市场推广费怎么做账(支付网络推广费用怎么记账)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中国境内的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香港公司乙,为其在海外市场提供广告投放等业务推广工作,双方按月结算,甲公司根据业务推广情况给乙公司支付服务费,乙公司给甲公司提供形式票据。


问:1.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


3.乙公司提供的形式票据甲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乙公司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以上问题相信是很多跨境电商同仁们经常遇到的问题,跟大家分享一下心得!


  一、甲公司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甲公司支付境外乙公司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主要判断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对于非居民企业的涉税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实,对于非居民企业乙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就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所以判断所得是不是来源境内就很关键,而判断标准不是单纯的看付款人是谁,而是需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判断: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综上,境外企业乙公司取得境内企业甲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不属于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甲公司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甲公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而言主要强调一个是否是完全境外行为,案例中境外乙公司向境内甲公司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如果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某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的发生地既有在境内的也有在境外的,则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参考文件如下: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三、甲公司拿到乙公司提供的形式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境内扣缴企业或者支付企业应当以境外业务相关的书面合同、形式票据、付款凭据、缴税凭据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鉴证类报告等相关资料作为入账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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