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啦,大家有没有拿到当月的工资?
2019年7月应纳个税:42000*10% - 2520(速算扣除数)- 1080(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600 元。
根据计算,7月份应预缴个税比前6个月多了420元。
2什么是“税率跳档”?
看到这里,大家会问:
“什么是‘税率跳档’?”
以下是来自苏州市税务局的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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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居民个人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每月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后,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按所对应的税率级次分别计税,这就是所谓的“税率跳档”。从今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申报方式从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改为了累计预扣法。
随着累计收入的增加
适用的税率也会在达到一定数额后
产生税率跳档
收入越高的纳税人,越早出现“跳档”
个税将出现“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变化
3虽“前低后高”,但税负不增加
个税“前低后高、逐渐增加”
这是否意味着减税只发生在上半年
而下半年并没有减税?
“前低后高”会不会增加个税呢?
■ 自2018年10月起,个人所得税改革进入过渡期,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调整为5000元,并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将年度税率表按月换算,按照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税率。
■ 2019年1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转变为累计预扣法后,采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按照一个纳税年度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预扣率。
相关负责人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前低后高”但税负不增加
并用“两个比较”作了进一步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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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两种计税方式比较。
个税改革前,是按月计算,月度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每月税额基本不变。新个税法对综合所得实行按月预缴,按年汇算累计计税。
新的计税方式下,对月度收入波动大、某些月份收入低于起征点的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还可以拉低税负。
二是个税改革前后税负比较。
受“起征点”和税率调整、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改革减税效应明显。比如说,假如汪小姐的工资薪金未发生变化,则她在2019年度需要缴纳个税为4680元,比2018年度减少了近1.2万元。
总而言之,个税改革之后,跟去年相比,不但降低税金,而且还节省了最初几个月的资金占用噢!
(责编:李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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