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企业所得税换抵投视同销售吗(视同销售为什么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今夜我们都是尾款人!订金、定金有什么区别?付尾款退全款怎么做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怎么交?看这里!有小慧,不蒙圈!


双十一首轮预售结束!“定金人”变“尾款人”!不少在预售中疯狂“买买买”的买家们,开始了含泪付尾款的流程。甚至有人扼腕叹息到,在自己冲动消费下,甚至还没来得及退货就已经派送了……


今年的“双十一”活动,除了数不清的商品,还有很多看不懂的规则、算不明白的折扣。


定金要不要付?定金和订金有什么不同?付了定金的商品是否还能退货?打折商品能否退换?对于老板和会计而言,公司在双十一促销的商品不同的折扣条件又该交哪些税呢?


定金和订金什么区别?都可以退吗?


“定金”与“订金”的概念其实是完全不同的:


定金: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根据《担保法》的约定: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因为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属于双务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债务就需要承担定金赔偿。


订金: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


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并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订金最终往往会作为预付款融入总价款里,或者退款给支付方。由于性质为预付款,无担保功能,即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支付订金一方无权要求双倍返还。


用一张图来概括:



就定金而言,如果是消费者违约,则无需返还消费者定金;如果己方(销售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可能会面临双倍返还定金的处罚。


先涨后降的打折商品出售不予退换?

双十一套路多,不单是各种促销手段,更是有些商家明降暗涨?预售居然比当天抢购还贵?对于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一、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如果消费者遇此情况应保留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向电商平台或消费者协会举报并索赔。商家虚构原价、暗中提价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卖家构成欺诈的,买家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二、一经出售概不退换?


有一些商家标注,打折、参加活动的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是否有着法律支持呢?


有些可以。


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话,是不受七天时间的限制。但也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协商不成的维权途径


消费者可以向购物平台申请维权,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实在难以解决的问题,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此外,在网购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购物证据,如:聊天记录、购物记录、商品页面截图、购物发票、快递单、发货单等。


如果真的遇到纠纷,一定要记得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购物证据,本着先商家后平台,最终政府部门的顺序依次解决问题,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不同营销方式带来的税务风险

每年的11.11也是财务人员最忙碌的时候,公司为冲量,“满就送”、“满减、秒杀、折上折”、进店即送、积分换礼品、满额抽奖等营销方式层出不穷,各种营销方式带来的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一不留神就留下了税务风险。


一、满就送(买一送一)


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有不同观点,详见特别提醒)。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特别提醒:对于满就送及买一送一,是否属于“无偿赠送”在行业内有较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赠送是建立在买了主产品的基础上,因此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为避免税务风险,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所得税: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满减、秒杀、折上折


增值税:满减、秒杀、折上折都属于对商品变相的“打折”方式,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折扣销售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三、进店即送


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四、积分换礼品


各分换礼品,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及依据参照本文第二条。


五、满额抽奖


增值税:满额抽奖赠送的礼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满额抽奖赠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同满就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