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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13 9(税率9%和13%的区别)


消费税法和增值税法真的要来了,要求今年完成立法草案审议!


国务院:今年审议


增值税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关税法草案





原文如下:




为推动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值税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关税法草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展规划法草案、电信法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备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健全规范平台企业发展、数据收集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此外,6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01


2021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及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2021年最新增值税税率思维导图来了,马上打印出来学习!






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02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03


以下13%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04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05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06增值税改革历程


07混合销售处理方法及例外



08进项税额
1、逾期抵扣取消



2、不得开具专票的项目







3、不得抵扣项目及计算








4、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09加计抵减前后变化对比



10期末留抵退税




11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12预缴项目



13免税项目及不征税收入





1418税种已有12种立法

印花税于近期也已立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多项法案及两项决定:其中包括印花税法,这部法律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








随着印花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法定加快落实,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


重点


1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2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四十五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应税交易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


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


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


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


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


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


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


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


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5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


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的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


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x征收率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 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x税率。


6


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唱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7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日内预缴税


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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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


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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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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