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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确认(企业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现对本政策措施各条款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




第1条 减免房租费用


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


支持方式:


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在沈权属、市机关事务局权属、直管非住宅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联系国资委、机关事务局、房产局),租赁双方采取直接免除、后续租金抵扣、延长租期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向房屋管理单位提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减免或延期。存在转租、分租行为的房屋,应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产局




第2条 实施稳岗补贴


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返还资金,比例在60%以上。


支持方式:


支持对象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裁员率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小微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按照超过去年返还比例(60%)实施。政策采取“免申直返”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需申报,通过数据筛选和信息比对后,确定拟返还名单,经公示无误后将资金直接返还到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




第3条 对防疫费用给予补贴


对零售、餐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支出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补贴。


支持方式:


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经营范围为零售、餐饮服务,且目前仍存续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等行为)。提供营业执照、员工合同、支出发票等必要手续凭证,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第4条 补贴水电气费用


对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3月份企业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10%的补贴。


支持方式:


市水务集团及其他供水企业、沈阳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及其他管道气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名单,测算企业用户在3月份疫情期间发生的水、电、管道气费用,与用户确认补贴情况。经市水务局、工信局、城建局及有关地区核定后,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对企业进行补贴。


责任单位:


市水务集团、沈阳供电公司、市燃气集团、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第5条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进行展期。对小微企业2022年一季度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贴息期限3个月,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方式:


在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银行新发放的贷款(以放款日期为准,贷款用途为企业经营性贷款和用于厂房、设备等日常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拟申请贴息的小微企业于4月6日至5月31日向注册地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地区审核、市金融发展局汇总、贷款银行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发放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贴息小微企业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以上的,按照3个月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贷款月数×3/12计算。


责任单位:


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营业管理部




第6条 扩大税费减免范围


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支持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六税两费”时,选择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第7条 落实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支持方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相关表格登录税务总局网站下载)


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第8条 减免个人所得税


2022年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支持方式:


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第9条 返还工会经费


对符合工会经费全征全返标准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支持方式:


按照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申报与审批的相关方法,小微企业工会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沈阳工会网”


www.sygh.org


和“沈阳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平台”登录“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街道、区县(市)总工会和市总工会审批后,纳入到小微企业工会组织库。支持政策经费由市总工会按照每半年返拨一次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至小微企业工会账户。工会可通过“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申报系统”查询本单位经费返拨情况。


责任单位:


市总工会




第10条 稳定劳动就业关系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灵活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支持方式: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计划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制定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实施方案,就方案同职工进行协商而后实施;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措施纾困的,制定《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方案》,履行企业协商民主程序,符合相关民主程序要求后方可实施。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




第11条 缓缴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缓缴期至2022年6月30日。


支持方式:


本次缓缴政策无需参保单位提供申请材料,4月末,市医保中心将通过系统比对,对已缴纳3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批量解除医保待遇封锁,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连续。7月1日起,市医保中心对未补齐欠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封锁单位下在职职工待遇。


责任单位: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市医保局




第12条 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


2022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生产困难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企业申请缓缴和降低比例实行承诺制。


支持方式:


责任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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