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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进项税额现改成什么(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转到进项税额)

财税2019年第39号如一声惊雷,把执行了将近三年的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炸得粉碎。政策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就是说待抵扣的部分从4月1日起,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了。但具体操作中要从2019年5月1日后将待抵扣进项中的余额转入附表二的“其他“栏次,实现抵扣。


国税2019年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因为购进不动产在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填入“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域,将允许抵扣的60%进行了抵扣。因此,将待抵扣的部分转入本期可抵扣税额时,就不能再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域填写了,而是填入“其他扣税凭证”的“其他”栏次(9b),同时将该金额填入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不填发票份数和金额。


填表演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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