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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项目三项经费标准(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的扣除标准)


一般企业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税前扣除

A公司2016年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600万元(其中为员工支付“五险一金”100万元,长期员工工资300万元,合同工工资120万元,临时工工资50万元,劳务派遣工工资3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9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2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4万元(假设上述员工与公司均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由A公司直接向用工人员支付工资)。


1、A公司2016年度按照税法规定允许作为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分别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A公司2016年工资薪金总额为600-100=500(万元)。


2、A公司2016年度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是多少?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比例分别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和2.5%; A公司2016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限额分别为: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纳税调增额=90-70=20(万元)。


工会经费扣缴限额=500×2%=10(万元),纳税调增额=12-10=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2.5%=12.5(万元),纳税调增额=14-12.5=1.5(万元)。


3、对于工资薪金可按规定列支的不同类别的员工,A公司应分别准备哪些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A公司主要按用工时间的长短来对员工进行划分,实务中,更多的是考虑用工形式,而非时间长短,为便于操作,可按以下分类准备对应的证明材料:


(1)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如是股份制公司则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如是国有企业,则还应提供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报酬,如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3)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等资料。生活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4)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对于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于A公司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因此可由A公司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支出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杭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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