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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 3号(国税函2009 326号文件有法律效力吗)

激动!


激动!!


还是激动!!!


再过两天就是中秋团圆日~


过完中秋再过六天就是十一长假!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


不管你是财务人员还是普通员工,


关于节假日的涉税事项不妨搞清楚哦~


一、职工福利费


节假日中分发的各种福利所发生的费用是否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到底什么是职工福利费?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那具体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我们通过文件来一起学习一下。


文件指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上述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所列出的各项职工福利费用后都有一个“等”字,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具体列出的费用才作为职工福利费。


2012年总局在线访谈就纳税人类似问题答复“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为全体职工举办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的费用支出,并符合国税函2009 3号规定的是可以作为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礼品的视同销售


在中秋、国庆假日时,企业经常会给员工发放过节礼品,而这些礼品,在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先来学习一下文件。


文件指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为了方便理解,在这里给大家作一个汇总:


  • 1、外购的货物作为礼品:

(1)送客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2)送员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 2、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

(1)送客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2)送员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因此,关于节假日的礼品发放,一定要处理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问题哦!


三、节假日加班工资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期间,有人选择出去旅游,也有人选择加班,以取得3倍的加班工资。在国庆节需要加班的小伙伴问小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在法定节假日取得的3倍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否可以免交个税呢?


不是的,我们一起来看文件。


文件指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法定节假日取得的3倍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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