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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销售农产品经营范围(农产品经营公司有哪些)


随着农业品牌建设的不断推进,优质农产品打广告也越来越多见。而且,农产品广告的辐射面非常广泛,除了正规媒体之外,自媒体、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等,均成为了农产品广告的“主要战场”。




广告法


同时,在自媒体上做销售广告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喜欢不加考虑的“追热点、蹭热度”。在很多时候,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一来不合法规,二来容易引起反感。例如,在全国新冠肺炎肆虐期间,有些自媒体上为农产品做的产品广告或明或暗的传递出类似于“我们的产品有助于抵抗病毒”的信息,有多少科学依据做支撑?则是语焉不详。




有关方面也注意到这一现象的危害性,所以在3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商业广告活动规范建议书》,其中第一条指出:严禁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等内容或利用相关内容进行商业炒作的广告,特别是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广告。




当人们为自己的农产品打广告的时候,须知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传播价值不能凌驾于社会价值,只有合法合规,并且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广告,才能真正提升品经营范围牌和产品的知名度、认可度。




01


自媒体也要懂一点广告法


很多农产品通过自媒体打广告,在新媒体时代,这是一种主动扩大产品影响力的好办法。但是我们在通过自媒体打广告的时候,销售也要注广告公司意自己的广告行为是否合法。




很多人在认识上有一个误区,就是觉得我通过自媒体给自己的产品打广告,自己不用给自己付钱,所以只能算是一种“宣传”,不算“广告”,所以可以不受广告法的约束。







这种认识在以前或许勉强站得住脚,但是随着2019年新《广告法》的出台,情况不同了,自己给自己打免费广告,也成为了广告法约束的对象。先前版的《广告法》中对于广告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现在新修订的《广告法》对这一定义进行了修改,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新、旧版《广告法》最大的不同在于“费用”二字,修订前规公司有定产生了费用的宣传行为才叫广告,但是修订后的法中却无此规定。所以从今往后,即便是自己给自己免费宣传,也属于广告,也要受经营法律的约束。这就是我们说“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的根据所在。




另外,新修订《广告法》中还修改了“极限用语”的范围,提升了对违法使用极限用语的处罚力度。在新法中规定:国家级、世界级公司有、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终极、顶尖、最受欢迎、王牌、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等均属于极限用语。我们可以看一下,其中有几个极限用语,例如“最好”、 “极品”、“顶级”等用语,是不是经常可以在一些自媒体农产品广告中看到?以后这些词语是万万不能再用了。而且,新法对使用极限用语的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了。旧法规定,对使用极限用语的处罚为退一赔三,而新法中规定,对于使用极限用语的处罚是罚款二十万元起!




目前来看,很多人在给农产品打广告的时候,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不久之前,著名主持人李湘在为某品牌羊肚菌打广告的时候,短短几句话,就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




李湘在直播推荐羊肚菌时说道:“你会吃到最新鲜的羊肚菌,这个我跟你说,补身体绝对是滋补最广告公司好的,它可以增强抵抗力,益肠菌、助消化、补脑提神、补肾壮阳,给老农产品人吃非常好,年轻人吃也可以,小朋友吃也可以,全都没有问题。”




类似的广告语在媒体农产品宣传中,其实非常常见。但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农产品会专家邱宝昌就随后指出,李湘的这段直播内容,涉嫌违反了三部法律。第一,《广告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李湘使用了“绝对”、“最好”这样的词语;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李湘的描述,会让消费者误以为羊肚菌有治病功能,如果有消费者因这种宣传而食用造成不良后果,就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李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其中第73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哪些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然人进行代言需要对代言产品真实吃过或用过,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代言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由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农产品广告的法律禁区其实是比较广泛的,不仅要受到广告法的约束,同时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所以,作为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推广者,在为农产品打广告的时候,一定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不要误入禁区。


02


不仅守法还要有德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而在这条底线之上,还有道德的约束。农产品打广告,不仅要考虑到法律的约束,也应该符合一般人的道德取向。就以新冠期间经营范围借疫情宣传推广自己的农产品为例,这种行为其实不仅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也存在着一些道德上的风险。




首先,当全国人民都投入到了抗疫之战的时候,借疫情来宣传自己的产品,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得体的行为。其次,有些人宣称自己的产品有助于对抗新冠病毒,他们的逻辑是,自己的产品有助于提高免疫力,而免疫力提升之后不容易感染新冠病毒,所以自己的产品对抵抗新冠病毒“有帮助”,从逻辑上看似乎合理,但是从实际可能产生的后果来看,这明显是一种欠考虑的说法,如果有人听信了你的广告,使用了你的产品,结果还是被病毒感染了,那么你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很难说不清楚了。所以,这种盲目蹭热点的擦边球,其实是存在一定道德风险的。




再如,一些农产品的生产者,为了宣传自己的肉类新鲜,在公共平台直播屠宰、分割、包装的过程,这其实也是一种不合适的做法。虽然有吃肉的行为,就一定会有宰杀的行为,但孔子几千年前就说过:“食其肉不忍闻其声,见其生不忍见其死”。孔子的话虽然不是法律,但是却早已经成为了我们中国人普遍认可的一种道德规范,所以这种直播杀生的行为,也可以认为是一种不太道德的行为。




总而言之,在农产品品牌的进程中,广告、宣传的大力哪些推进,是必然的也是必要。我们要通过广告,大力宣传优质农产品、品牌农产品;要通过广告形式的创新,来展现现代农业、品牌农业的新形象。我们农业人,要变得更加善于打广告,更懂得包装和宣传自己。在此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守住底线、传播正能经营量,如此才能让农产品广告起到正面、积极的效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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