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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2019税收优惠政策

前言


2019年是财税政策出台最多的一年,每个政策出台后,会计们要深入学习才能更好的把税收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对税收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基于此小禾针对4个大政策进行分析与解读,赶紧往下看吧~


- 01 -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政策解读税额抵扣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税收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9号)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了解了政策,实际工作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注意事项:


(1)发票抬头必须是单位抬头。


(2)抵扣要勾选确认:取得开票日期为2019年4月1日以后的电子普通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电子普通发票信息。


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注意事项:


(1)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关于联程机票:对于国内转机部分的机票可以抵扣进项,对于国际段的机票则不能抵扣进项。


(3)对于取得的电子行程单,确认其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应以“航班日期”为准,而不是以“填开日期”。


(4)开票日期为2019年4月1日以后。


(5)计算抵扣,不需要勾选认证,没有360天的限制。


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注意事项:


(1)开票日期为2019年4月1日以后。


(2)必须是带有本单位员工信息旅客运输服务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


(3)计算抵扣,不需要勾选认证,没有360天的限制。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4)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要抵扣进项税额的,还需要符合进行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注意事项:


(1)开票日期为2019年4月1日以后。


(2)客票上必须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运发票才能进项抵扣,否则不能抵扣,如定额发票。(本单位员工及劳务派遣)


(3)计算抵扣,不需要勾选认证,没有360天的限制。


(4)原件作为报销单据,再单独复印一张和增值税抵扣凭证一起装订留存备查。


增值税申报填列方法


例:甲公司员工小张2019年4月10日出差,取得注明其身份信息的火车票一张,票面金额为594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94/1.09*0.09=49.05元。


填列方法:甲公司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进项税额49.05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544.95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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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具体范围(依据财税〔2016〕36号):


  •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加计抵减的销售额怎么确定呢?


  •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企业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接下来看个确定销售额的案例,更好的理解政策。


【案例】


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


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 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最新受加计抵减政策。


销售额达到了政策标准,那么该如何计算?先来看看政策的规定与计算公式: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优惠政策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注意的几个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2、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 03 -


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新规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同时开票的企业也要填写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如下图:



【注意】


1、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


2、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2019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 04 -


期末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是比较复杂的政策,在这里小好从期末留抵退税背景、内容、程序三个方面进行梳理和讲解。



期末留抵退税背景


对企业进行期末留底退税的背景有三个,分别为:


营改增的全面改革


营商环境的变化


国际经验



期末留底退税内容


期末留底退税相关政策有哪些?


1、财税[2018]7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年6月27日公布)


定向行业:部分行业是指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留抵退税)制度。


3、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公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84号)增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的退税金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退税额允许在计算时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


符合期末留底退税的条件有哪些?


1、退税条件(需同时符合):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重要提示:


(1)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例:A企业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2019年4月底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那么A企业4月增量留抵税额为2万元。


例:A企业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2019年9月底期末留抵税额62万元,那么A企业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2万元。


(2)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3)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A级或B级按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


(4)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5)“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的具体含义,是只能从4月开始往后算6个月,而不能往前倒算。最早满足连续6个月的情形,是今年4月至9月的连续6个月。


期末留抵退税如何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成立于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19年3月期末留抵为6万元,2019年4月-9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全部大于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持续时间达6个月,符合39号公告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情况如下:




期末留底退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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