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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等待驳回复审的时间(注册商标部分驳回复审能成功吗)







关于商标驳回复审时间应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1、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复审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时间函和发出信函的驳回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能成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注册商标期顺延15天视为当事等待人吗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注册商标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的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1吗5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复审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成功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成功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驳回期。


2、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等待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商标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3、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商标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部分理由,可时间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的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4、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部分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能成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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