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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晋江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2〕9号


泉州市大洲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3106898517)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协查函、法院移交线索及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等材料查实你公司为肖远芳实际控制用于虚开发票的公司,肖远芳已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涉案年度销项全部认定为虚开。发票明细如下:(小编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合计发票金额1452386.39元、税额246905.69元,价税合计1699292.0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因公安已立案,丰泽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503刑初196号已判决,不再移送。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你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对本案件处理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因涉及刑事犯罪暂不处罚),对其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增值税税额及其开票未申报未抵扣的增值税税额暂不予追缴,其对应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也不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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