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查询局公告2吗018年定期第36号
为适应税务机法人构改革需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个体工业、修理修配业的个体工商户,吗税务机关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分别使用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定额》(国税函〔2006〕1199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
2.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
3.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查询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要求,确保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家个体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规定,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在采集其信息时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是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法人业)》《个体信息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信息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上述文书中均含有“国税月核定税额”信息项,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信息采集时无需再填写“工商户国税月核定税额”,亟需对这3个文书进行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三、《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定额起施行。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前,部分税务机关需要使用修订后的文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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