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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费能税前抵扣吗(市场推广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电商平台APP推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引发的思考



对于这个问题,有必要从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需取得或缮制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包括内部凭证,主要是对于纳税人内部支付扣除项目的使用。对外支付的也有必要需要相关的票据或者凭证(包括电子信息制作载体),不能仅仅以内部凭证代替。


2.税前扣除的时限


(1)一般情况下,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或者缮制。


(2)汇算清缴之后,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需自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包括特殊情形下证明真实性的佐证资料。


(3)对于未税前扣除的对外支出,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对内支出的遗漏是否允许?)


3.对于对外支出无票税前扣除问题


对外无票税前扣除(不包括对内部职工等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一般限于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发生的支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1)电商平台APP推广者是否一律可以无票扣除?这是不一定的。有单位参与推广的,也有专门从事推广的个体户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然应当取得相应的发票。可以无票的,一般情况下是个人(特指自然人)。在实务中,一般都认为对于支付时怎么知道对方是个人还是个体户?


笔者税舟认为,可以把握一个关键点:如果是通过银行账户或者其他有显示账号(如微信等)支付的,账号明确显示为个体户的,应当按照个体户的要求处理。小额零星应具备金额小、频次低的特点。对于虽然没有明显显示、但确知是个体户的(如长期专业进行推广的),应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减少税收风险。对于确实显示为个人,也无法知晓或判断对方是否属于个体户的,如电商平台APP个人推广者,可以谨慎按照无票处理。因此,对于推广一个用户下载并注册成功的,赠送推广者5元费用,不能简单认为全部可以适用无票处理。


(2)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应税费用,只有小额零星的才可以无票扣除。目前除特殊情形外,一般掌握在每次(日)500元之内。对于单次超过500元的,除非属于特殊情形范围,否则不得税前扣除。目前的特殊情形范围是很有限的。许多特殊情形下,本身允许或者需要代开发票(包括汇总由支付纳税人代开),而作为内控的需要,也确实就这样做了的(比如保险个人代理等)。



无票扣除主要是居于电子商务等领域普遍存在的支付给事先未确定的个人的经营费用,以尊重现实、解决实务作出的必要政策安排。但,也由于存在许多未确定性,极易被滥用,而较难进行界限的明确界定,主要还是需要实务的具体把握。由此,实务中也就会存在“周瑜打黄盖”的事儿,只是周瑜与黄盖的角色在不同的场景会出现互换。或许这就是所谓的博弈吧。许多时候,客观存在的博弈结果就是勇者胜。当然,也是需要以真实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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