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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区别)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人员订立劳务合同,把劳动者派往其他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并由其他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被派遣员工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员工。劳务派遣


二、主要增值税政策依据


(财税〔2016〕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和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公司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劳务派遣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区别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外包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三、案例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1.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与区内两家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其中向甲客户派遣100名员工,每月收到用工单位费用53万元,其中48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五险一金。向乙客户派遣员工200名,每月收到用工单位支付费用106万元,其中96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五险一金。该人力资源公司对甲客户采取一般计税方式,对乙客户采取差额征税方式。


(1)甲客户采用一般计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5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53/1.06=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6%=3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48万元区别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五险一金)48万元


(2)乙客户采用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1.05=100.95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00.95*5%=5.0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96/1.05=91.43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57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五险一金)96万元


简易计税实际缴纳增值税:5.05-4.57=0.48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1.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月与区内两家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其中向甲客户派遣10名员工,每外包月收到用工单位费用5.3万元,其中4.8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五险一金。向乙客户派遣员工20名,每月收到用工单位支付费用10.6万元,其中9.6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五险一金。该人和力资源公司对甲客户采取简易计税方式,对乙客户采取差额征税方式。


(1)甲客户采用简易计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5.3万元

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5.3/1.03=5.1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15*3%=0.1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4.8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五险一金)4.8万元


(2)乙客户采用差额计税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1.05=10.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1*5%=0.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9.6/1.05=9.1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劳务税0.46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五险一金)9.6万元


差额计税实际缴纳增值税:0.5-0.46=0.04万元


四、实务中遇到的相关涉税问题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因员工离职等原因,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等支出实际并没有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将这部分收入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这部分收入应根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计税方式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补缴增值税。


二是个别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在账务处理时,由于账务处理不规范,仅将劳务派遣公司支劳务付的劳务费作为收入处理,将收到的用于员工工资人力资源及五险一金的支出在收入总额中进行了扣除,造成财务报表只有主营业务收入,没有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明显不符合会计核算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并按上述毛利采取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的依据明显不符合要求。实务中我们还发现,对规模较大的劳务派遣公司来说,如果将工资及五险一金计入收入总额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纳税人难以承担,必须选择查账征收方式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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