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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费用能否税前列支(市场推广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在商业交往中,有时候企业会购置或者以自有产品做礼品馈赠客户,或用于市场推广做赠品送给客户。礼品费在商业交往中发生频繁,如何对它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呢,它是否要视同销售、代扣代缴个税呢?本文就为大家做详细讲解。


如果礼品是购置的,应尽量避免直接开具“礼品费”名目的发票。这样要求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礼品费容易造成商业贿赂的嫌疑,譬如,公司账面有较多的礼品费,账务处理刻意模糊,很容易让监管部门觉得有猫腻;其二,礼品费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它会影响到增值税、附加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有这两方面的原因,礼品费做账时绝不可掉以轻心。


一、不需视同销售、不需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形


企业赠送礼品需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键就是要看是否“无偿”,是否是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同时对特定客户对象进行的赠送。如是,则不征税。


如电信公司预存话费送手机(每台手机价税合计11300元),送出的手机不需要视同销售,也不要代扣代缴个税。送出的手机将其价值记入“销售费用——促销费”即可。但企业应留存相关特定客户的信息清单,以备税务检查。


(1)采购手机的分录


借:存货——低值易耗品(手机)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2)送客户手机时的分录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10000


贷:存货——低值易耗品(手机) 10000


二、需视同销售、需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形


如果赠送礼品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行为无直接关联,纯粹为了业务宣传和广告需要,向随机对象赠送礼品,送出的礼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个人所得税。


送礼品的本质是一种赠送行为。赠送行为发生后,企业需代扣代缴个税,个税税率为20%。


现实中,企业送出别人礼品时,不可能向受赠人收取个税。税金实际要由企业承担,这就要求会计倒算个税。送出去的礼品的价值,是税后金额,需倒推出税前金额,以税前金额作为礼品费入账,把税前金额和礼品价值的差额计作个税,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例如,企业送给客户手机,价值(含税)11300元。企业倒算出来的礼品费实际为14125元(11300÷80%)元。会计做账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 14125


  贷:存货——低值易耗品(礼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2825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2825


贷:银行存款 2825


如果会计做账时没有倒算礼品费的金额,而是直接按送出手机的价值替客户缴纳了个税,会计做账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 11300


贷:存货——低值易耗品(礼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00


借:营业外支出 2260


贷:银行存款 2260


至于礼品个税,企业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以汇总申报的方式作“偶然所得”的代扣代缴申报。


礼品用于公司推广活动、促销活动的,可计入“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市场推广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替客户承担的个税(记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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