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眼镜属于医疗器械
2021年4月,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某公司在开设的天猫网店上销售隐形眼镜时,发布的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遂立案开展调查。
经查,2021年3月8日起,当事人在网店上架一款名为“月半高光美瞳日抛30片小直径正品大牌隐形眼镜盒10非半年抛轻瞳”的隐形眼镜,该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在该产品的销售页面中发布的广告未经审查,广告中还使用了“0感舒适”“安全放心”“让佩戴更加安心”等含有安全性断言、保证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相关规定,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当事人为了销售医疗器械产品,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同时在广告中使用“安全”“安心”等用语,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断言保证,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要盲目、过度追求美容化妆功能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隐形眼镜其使用时长期接触角膜,对眼角膜有潜在的安全风险,因此被列入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隐形眼镜的护理液同样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