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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两税法

#心动的瞬间#

术语表达:

两税法:唐后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均田制的瓦解,农民大量逃亡,使唐政府系之于丁身的租庸调剥削制度难以为继。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令,行“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主要内容是,各项税收都并入到户税和地税两税;实行“量出制入”原则,中央政府根据财政支出的预算征收总额,分配到各地征收;不分主户、客户,一律就地落籍纳税,没有固定居住地的行商,在所在州县缴纳资产三十分之一的税收,使与定居人负担均等。统一于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以此改革。

口语理解:

两税法:唐朝的一种赋税制度,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两税法。

学者观点

租庸调制正式颁行于唐初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废止于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是由唐代以前租调制度发展而来、建立在自然农业经济基础之上、对作为自耕农的成丁课以定额税的税制。它规定每成丁少入粟二石谓之租;根据产桑与产麻地区的不同,岁入丝织品两丈加绵三两或布二丈四尺(后增为二丈五尺)加麻三斤谓之调;岁入代役税绢布六丈作为庸。两税法是变革租庸调制后,在大理财家杨炎的建议下以戶税和地税为主体创行的新税制。它规定以“量出制入”为征课原则,以资产为征课对象,以户等高下为课征依据,以贫富为差定税额,对行商经营货物课税三十之一,以货币计税,夏秋两征,钱粮和绢帛同缴。(介绍租庸调与两税法的含义)——琚喜臣:《试论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变革》,《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

唐代率先实行的均田制是租庸调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它可以对租庸调制征缴的物资提供有效支持,因此,均田制与租庸调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密不可分,互为依存,租庸调制的实施基础便是建立在均田制户籍管理制度明确等条件之上的,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均田制在户籍等方面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一定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甚至无法实施。唐朝中期均田制因土地买卖现象严重而逐步瓦解,随之而来的便是贫富差距的 加大,租庸调制本身的弊端也显露无遗。从另一个角度看,租庸调制长期以来没有根据社会生产力的要求和实际土地占有情况进行及时调整,也是租庸调制主要的不合理方面。(租庸调制实行的基础及将被取代的原因)——江明伟:《租庸调制和两税法的制度缺陷与执行弊端》,《兰台世界》,2015年第16期

租庸调是一种由中央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中央与地方分配方式及程序如下:在中央统一征收税率、征收方式的前提下,地方政府按期完税、纲典上供、转运输税。地方各级的开支,如官吏俸禄、行政开支、军队供应、水利河工等,由地方造册申报,按中央批准之数,在应上交粮物中予以扣留。其余的钱物则按照中央规定,或运送中央,或递送边防,或贮库备边。两税的征收与分配是通过以下程序实现的。朝廷先计算出中央政府所需支出的数额,然后将这一数额按人口、土地多少分配到各地进行征收。实行两税法,由于是以支定收,唐中央先确定全国财政支出后再摊派到各地,由各地自行组织征收,中央丧失了对赋税的直接征管权。两税法的实施并不是唐中央对地方的妥协,而是唐中央基于自身成本收益核算后,在租庸调税制基础丧失、中央财政困难加剧、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所作的必然选择。(介绍租庸调与两税法中央与地方的操作方式)——朱红琼:《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的制度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8年第2期

学者观点

唐朝的赋税制度由租庸调制转变为两税法,是赋役制度上的一次改革。由于中国史书记载重政治人物轻经济的特点(经济繁荣是盛世的点缀),赋税制度对人民生活的客观、具体的影响了解较少,研究较为繁杂,而对国家的影响记载较多,研究颇丰。一般研究侧重赋税制度的具体内容、变化原因及影响,琚喜臣分别介绍了租庸调制和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江明伟介绍租庸调制与均田制的关系;朱红琼介绍了租庸调制和两税法下中央与地方的(赋税)分配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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