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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跟西周的赋税与徭役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古老时期。这一时期,夏商周出现了十一税和“土贡”,标志着奴隶社会税制雏形的形成。

春秋时期,由于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和“作丘甲”,以及对部分商品实行专卖,奴隶生产关系逐渐瓦解。

战国时期的税制改革,将前期的改革成果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奠定了封建制度的物质基础,体现了税制改革的探索精神。

先秦时期的力役和兵役对朝廷的建设和巩固国防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赋税和徭役是实现朝廷职能的重要工具。夏商周是中国历史上三个奴隶制朝代,称为“三代”。

 三代赋税和徭役的产生,对朝廷的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加强了朝廷政权的巩固,维护了宗法统治秩序,促进了奴隶经济的发展。

夏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税收制度。夏朝的田赋征收有两种,一种是按农产品产量定额征收的田赋;一种是以贡纳土特产为主。

相传夏禹在治水之时观察土地,鉴定土质,根据高低和肥力将土地分为9等,并根据用途规定了赋税等级。据史书记载,夏朝把全国分为五个地区,每个地区都在王城外250千米为一区。根据各地到王城的远近和交通负担,确定所缴物品的粗细。

税率一般是收成的1/10。因为年景的好坏,夏朝的做法是把相邻年份的收成平均计算一个作为贡品定额。无论年景好坏,都要交一定数量的粮食。所以夏朝的税实际上是农业固定税。

除上述税收外,夏朝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土贡,即当地王公大臣向夏王进贡的土特产和珍宝。

据《史记·夏本纪》、《尚书·龚宇》记载,当时当地诸侯、国家、部落交给夏王的贡品主要是当地特产,如丝绸、棉花、铜、象牙、玉珠等。

有定期进贡和临时进贡,后者通常是那些稀有物品或新鲜水果。为了保证税收的实施和夏朝稳定的收入,夏朝发明并使用了石、钧等衡器来收税。

夏朝的税收表明,我国奴隶制朝廷建立后,朝廷税收制度及时由法律确立。

商朝还是沿袭了夏朝的贡赋制度,但是有自己的田赋制度,就是助法。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田赋制度。

商朝实行井田制度,《孟子》记载:“殷人七十而助”。按照朱熹的解释:630亩地分成9块,每块70亩,中间是公地,8户人家一起劳动;外面是私田,八府各判一区。纳税的形式是帮助八户耕种公地,把公地交给公家。私有田地不再纳税。

这种田赋的性质,其实是一种以人之力助耕的劳动租金。这种形式的租金而不是税收,实际上是对劳动力的直接征税。

  助法的税率,《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税率。因为每家负担的是1/8,即12.5%,比十一税率要高。

此外,商朝还有土贡制度。政治家伊尹受商王之命所做的《四方献令》中规定:受封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贡纳当地的土特产品。

周朝基本沿袭了夏商时期的税制。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彻法”。据《汉书·食货志》记载:一井之内的所有人家,通力协作耕种,均分收获物,以其中百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上缴给朝廷,税率约为十一而税,这就是彻法。

  彻法同助法一样,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上。但彻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亩数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额税,周代则采取比例税形式;最后,它能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彻法比贡法要进步得多。

周朝的贡法是各国王公贵族定期向周王进贡的制度。贡纳是各诸侯应尽的义务。  西周的周公旦把封国按照“公侯伯子男”5个爵位来区分高低。西周的贡法要求:属地为250千米的公需要贡1/2;属地分别为200千米和150千米的侯和伯需要贡1/3;属地分别为100千米和50千米的子和男需要贡1/4。

  贡法同时规定,贡品都是实物。上缴的贡物必须按时缴纳,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除了上述的田赋和贡纳制度外,周朝还有关税。这一税制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背景。

中国古代手工业发展较早。当时手工业和商业都是官营的,所以没有税收。在市场上交换的货物,在检查站只会被检查违禁情况,不征税;在市场上,只向商店收取一些管理费。

到西周晚期,由于剩余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换活动日益增多,除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外,还出现了私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形式的商业。商人的活动范围不是几十公里、几百公里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个诸侯国,甚至海外。

针对这种情况,朝廷一方面出于保护农业劳动力的需要,镇压下海经商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参与商品交换的商品征税。

西周的关税是指关税和市税。在古代通关主要是指陆路检查站,设在陆路关口或边境口岸。其功能是维持公共秩序和收税,即具有双重功能。

市税指的是对商铺等的征收,其实就是收费性质。据史书记载,有质布、罚布、廛布等名称。布是当时的货币。质布是用来买卖牛马武器等。朝廷给予贸易凭证,并收取税款和契纸的成本费。罚款是对违反市场秩序者的罚款。廛布是向商家存放商品的店铺收取的费用。

西周关市的赋税是用“布”即货币来缴纳的,这意味着货币经济在西周就已经开始发展了。

周朝也有山泽税,即对山、园、池、水的物产征收的税。包括山林所出的动物皮、牙齿、角、羽翮,池泽所出的鱼、盐等物所收取的实物。

  夏商西周三代有一种寓惩于征的措施,即罚课。它规定任何不努力工作或不完成生产任务的人都将受到加税或劳役的惩罚。对于居住用地附近不种桑麻的,闲居不参与生产者,要交不同数额的钱,或者充当徭役。

徭役是朝廷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夏、西周、三朝的徭役条例规定,平民无论何时都要承担徭役,服从朝廷的征兵。即使是贵族也有服兵役的义务。三个朝代的徭役包括强制役和兵役。服兵役是指使人从事劳动活动,服兵役是指参军以维护朝廷安全。

  商朝初年禁止力役。商汤刚建国的时候,吸取了夏朝灭亡的教训,告诫诸侯,禁止无故劳役人民。但至商纣王时,劳役繁重。比如强迫人们为他建造鹿台,强迫人们到深山老林中猎取野兽等等。

周朝的强迫力役被明确而有力地定义了。一般是一家一人,任务是跟随诸侯大夫打猎,追贼,以及运送官物。服务的天数一般是一年3天,或者不到一天。在饥荒的情况下,不会接受劳动服务。

服役年龄从20岁到60岁。特权阶层免服兵役,如圣贤、能人、老人、病人等。

再比如,西周的卿大夫家的庶民,往往都集中在这些公子的采邑里。这些在田间劳作多年的庶民,只有秋收后才能和妻儿一起过冬。在冬天,他们要为公子,田猎,剥制兽皮,酿造春酒,收藏冰块以及从事其他各种劳役。他们的妻女也是公子的仆人,还要给儿子做采桑、养蚕、丝织、缝衣。

周代的军役称为军赋。一般7个家庭一人服兵役,按规定轮换。占用井田第一区土地者,须有战马一匹,牛三头;占井田四区为一甸,需要4匹战马、12头牛、3名军兵、72名士兵。战争的武器也是由自己准备的。因此,周代将军役和赋税制的结合是周代财政的特点。

总之,夏、商、西周三个奴隶制王朝实行朝贡制度,这是赋税制度的雏形;从某种意义上说,三代徭役在宫廷建设和国防安全方面发挥了不同的作用。

[旁注]

井田制度是西周时期盛行的一种国有土地制度。井田就是把土地分成“井”字方块,所以叫“井田”。井田归纣王所有,并分配给庶民。领主不得买卖或转让井田,还要缴纳一定的贡品。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外围是私田,中间是公田。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

  货币经济 以货币为媒介,以市场交换为直接目的的经济形态。用于交换的产品都是商品。但是最初的交换是直接的易货交易,没有货币作为媒介。货币出现以后,只有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才叫做货币经济。

采邑即领地,又称采地、封地、食邑等。,也就是封建制度下由领主管理的土地。在我国,是周朝开始的制度。当时的天子、诸侯等君主,将土地封侯或转让给宗室或有功之士,其土地即称作食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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