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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清算所得税(注销税务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新税法上所谓的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在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终止经营或发生应税改组时全部可辨认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减除各项清算费用、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项权益性基金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


具体来说,企业的全部可辨认资产应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应收款项、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企业进入清算期时,全部可辨认资产必须要以可变现价值来衡量。企业的清算费用指清算期间支付的职工生活费、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资产评估费及诉讼费等。这里的损失,企业的负债数额应根据企业终止清算的形式加以计算确认。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转作收入,增加清算所得,作为债务的减项。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项权益性基金应根据审核后的账户余额确认。






清算所得用公式表示为:


清算所得=全部可辨认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各项清算费用-各项负债-累计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各项权益性基金-实收资本


全部可辨认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存货的可变现价值 非存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清算资产的盘盈


各项负债=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拖欠的各项税金 新增加的债务 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如果欠母公司的往来款,母公司放弃债权,那么应计算清算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上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出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缴付的所得税数额,确认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获取税务机关拒绝获取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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