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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权类贷款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债权中不得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有)




问:


我公司于2016年向A房地产公司出借资金500万元,同时签订借款协议,年息率1.5%,按年支付利息。2019年,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破产清偿200万元,实际投资损失300万元。请问,该借款损失能否继续申报税前扣除?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第五条规定的利息收入等。同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对利息收入作了明确,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税法采用列举的方法,明确了八类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其中“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换言之,取得与收入相关的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另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属于经营性债权,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相应发生损失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因此,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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