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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转商誉“戏法”,华谊兄弟“天价”收购冯小刚东阳美拉涉税思考

摘要:商誉,是由于收购公司的溢价形成的。通过收购影视圈明细的工作室,不但对上市公司产生了影响,也对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形成了影响。

什么是商誉:

商誉,是指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能获得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它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收购过程:

2015年,上市公司华谊兄弟出资10.5亿元“天价”收购冯小刚持有的东阳美拉公司控股权。这里说是“天价”,主要是因为此时,东阳美拉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36万元,负债总额为1.91万元,净资产总额为-0.55万元,就是这样一个妥妥的“皮包公司”,居然是10.5亿元收购,这里10.5亿元收购价款超过了净资产-0.55万元太多的金额,这部分高额的溢价,就形成了上市公司的账面上的商誉。


税务影响:本文并不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作出评价,只是站着税务处理方面作一些探讨、思考。众所周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2015年时,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税率在5%、10%、20%左右。根据当时税法规定,月收入超过8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例为45%,所以如果照章纳税的话,影视圈从业人员税负较高。明星们一部戏的片酬动辄上亿元,如果按照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到手的片酬就会少将近一半,怎么办呢?办法就是通过收购影视工作室来实现“合理避税”。

有些城市,比如一些偏远地区,给予影视工作室优惠税收政策——只需要缴纳定额税。严格意义上讲,通过这些税收优惠城市来避税的方式并不是正在合理的避税,因为这些工作室并没有在所在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把全国各地赚来的钱归集到税收优惠的城市来缴税,是一种“打擦边球”的行为。

这些大明星们通过把影视工作室卖给影视公司的方式,将片酬作为出售公司所得,根据税法的规定,出售公司的税率上限只有20%。比如上面提到的10.5亿元的酬金,如果按照片酬支付,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45%,而转让工作室就成了20%的税率。

好在,现在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这种行为,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整治,可以说是堵上了这个漏洞。但有关这方面的思考,国家当时出台这些政策,有哪些方面的考虑,都是我们现在需要总结和吸取教训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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