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浙江省高温费扣个人所得税吗(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引例:广东天气十分炎热,持续高温,依据当地有关的规定,6月至10月应当为户外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然而近日广州许多外卖小哥反映,外卖平台承诺之高温补贴,一直没有发放。


根据2012年《关于印发防个人所得税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但实际上,2019年的高温天气来得格外的晚。上海地区直到7月22日,才迎来了第一个气温达35C以上的日子。


那么,“高温天气”是否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的必要条件?高温费究竟按月发放还是按“高温日”的实际天数发放?这些问题,本文为您简单梳理。


一、如何计发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如何计发,各地实践并不相同。主要可以归纳为“按月计发”和“按日计发”两类。笔者简单梳理如下:


1、“按月计发”的地区


(1)上海


《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二、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2)北京


2012《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41号)


“二、合理安排,落实措施


(一)做好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


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66号)的文件要求,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扣除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费扣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2、“按日计发”的地区


(1)天津


《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


“四、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费扣%,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2)安徽


《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税前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两种支付方式各有优劣,建议单位依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实行。




没有加班费?被企业辞退?公司不给上五险一金?别怕,有《劳动法》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二、指定月份没有出现“高温日”的,高温津贴是否仍需发放?


一般而言,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属于劳动法概念中的“高温日”。


由于自然气候的多变性,有时指定月份总体比较凉爽,甚至整月都没有出现“高温日”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罕见。此类情况对于实行“按日计发高温津贴”地区的用人单位来说容易灵活操作。但对于处在实行“按月计发高温津贴”地区的用人单位来说,是否仍需按照规定全额支付高温补贴呢?


上海地区2019年《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


“二、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苏州地区2011年《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也规定: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支付高温费的条件包括:


(1)支付时间为每年6至9月(北京地区是6-8月,广东地区是6-10月);


(2)职工露天工作,或补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浙江省以上的。


即最高温度是否达到35℃以上,并非支付高温费的必要条件。


目前,浙江省高温的裁审机关对此做出了更为详尽的释明,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2014)


“二十、劳动者8月份上班22天,其中10天在35℃以上环境下工作,12天在33℃以下环境下工作,其当月高温津贴应如何计发?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5日下发吗的《关于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定,高温津贴的通讯发放是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月份(6月、吗7月、8月、9扣除月)工作为标准,而不是以实际补贴工作的高温天数计发。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从防范用工风险的角度出发,高温对于处在实行“按月计发高温津贴”地区的用人单位,即便规定月份没有出现“高温日”的,也建议按照当地规定全额发放高温费。


三、室内温度的举证责任


夏季除了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以外,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对室内作业的员工也需要支付高温津贴。即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高温津贴,但其对于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工作场所安装了空调等降温设备的,裁审机关一般会认定用人单位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控制在33℃以下。


对于一些办公地点不固定的员工,建议用人单位除了在主要办公场所采取降温措施外,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此类岗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规则。


四、有关广东地区相关问题解答


1、问: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07.23)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2、问:高温津贴争议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特殊仲裁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仲裁时效,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是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时效期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前者即一般仲裁时效,后者则是特殊仲裁时效。


根据广州的审判实践,大部分仲裁或法院认为,高温津贴不属于劳浙江省动报酬,适用一般仲裁时效,深圳亦是如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09.02)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高温津贴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发放当月工资之日起按月计算。”


3、问:高温津贴的发放由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2012.06.01)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实践中,多数案件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


4、问: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不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07.23)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深圳地区亦是如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09.02)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讯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5、问:高温津贴需要缴纳个税吗?


个人取得的高温津贴,应当并入工资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6、问:高温津贴是不是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亦不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7、问:高温环境下工作引发中暑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引发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或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问:享受高温津贴之条件?


依照《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2012.06.91)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享受高温津贴:(1)从事露天岗位工作;(2)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9、问:“清凉饮料”能抵高温津贴吗?


不能。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及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清凉饮料。


10、休假职工是否享受高温津贴?


不享受。如前所说,享受高温津贴之条件为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或者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不含33℃),因休假职工不从事高温作业,所以不应当享受高温津贴。《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2012.06.01)第四条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税前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11、问:施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作制,如何发放高温津贴?


全额发放。《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2012.06.01)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12、问:非高温作业人员是否享受高温津贴?


《广东省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中规定:“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但该《意见》目今已经失效。高温津贴新规中没有对于非高温作业人员作出规定。根据广东省规定,企业给非高温作业人员 发放的高温费用由员工和企业协商确定,但不能称之为高温津贴。


五、高温津贴存在之重要意义


高温天气不但可能损害室外作业人员之身体,而且也极易引起安全事故,有统计数据表明,7、8、9三个月的安全事故站到全年事故的三成还多,对于人们工作和生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当高温已然超越了简单之自然现象,越来越成为复杂之社会问题时,它“烤”验的就不仅仅是市民,同时考验了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门之危机应急能力。可见,高温劳动保护以及高温补助应该得到法律关怀与制度保证,国家及各级地方立法机构应当尽快将一定条件之下之高温天气确定为一种自然灾害,用法律来保障高温天气以下公民之健康权,明确高温劳动保护之主观部门,并针对高温条件下职工作业如何进行劳动保护给以具体之规定,对从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热等条件下劳动者之保障给以具体规定,对于高温劳动保护补助也加以明确,来确保劳动者生命健康及安全。


六、高温津贴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区早就均已经出台类似规定,然而这些规定于具体之实施层面方面,还相当缺乏权威性及可操作性。


一是此类规定常常由一地方的某个部门出台,缺乏权威,劳动保护主体部门不明确,在监督与行政执法、纠纷处理等方面,容易在各部门的怠慢里面搁浅。


二是规定本身于一些关键问题方面模棱两可,难于有效加以实施,譬如什么是高温作业?休息时工资、津贴如何?等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