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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复制(不动产登记簿文件登记信息)

案例:刘亮在租房时听说自己所租区域曾发生过大学生租房被骗的事情,所以向房东提出查看房屋的登记信息,不料遭到房东拒绝。那么,承租人可以查询、复制出租人的房屋登记资料吗?



刘亮作为承租人,是房东出租房屋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查询出租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18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民法典》第219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律师评析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218条的规定,房屋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本案中,刘亮作为房屋承租人是不是利害关系人?他有没有权利查询出租房屋的登记资料呢?对此,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修正后施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20条明确了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包括:(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2)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因此,刘亮虽然不是购房人,作为承租人也同样属于利害关系人。


但是,以承租人的身份查询房屋的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租赁合同,而本案中刘亮还没有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应如何查询呢?对此,实践中有两个解决办法:办法一,与房东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由房东以权利人的身份进行查询;办法二,若房东不配合,刘亮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21条的规定,以房屋意向承租人的身份查询房屋部分登记信息。





律师提示




1.查询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查询主体;(2)查询目的;(3)查询内容;(4)查询结果要求;(5)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其中,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者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等。


2.仅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先提交查询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1)不动产的自然状况;(2)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3)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4)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3.如果需要进一步查询不动产登记的详细资料,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进行查询。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进一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1)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2)不动产的共有形式;(3)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4.利害关系人对查询到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负有合理使用、不得滥用和保密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19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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