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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大连税务局网站发票真伪查询)

问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做为本次营改增的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当开具由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问原地税机关监制的游乐场所门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问本次“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发票应于何时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事项》的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当于2016年7月31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用簿、已使用和未使用的上述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


问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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