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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关于政府补贴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的税会问题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1-08-04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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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得税法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可见作为不征收收入的条件较为严格,企业在收到时需要认真核实是否满足条件,不是所有的补贴收款都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确认为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形成的成本费用不能所得税前扣除。实际,实务中,一般企业收到的补助多数难以满足不征税条件。当然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补助,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并享受补助款形成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抵扣的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说作为不征税收入就一定优于征税收入,在公司经营正常,现金流充裕的前提下,作为征税收入可以享受形成资产对应的折旧和形成费用的税前扣除,如果涉及到研发的,还可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而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所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节省的税款金额可能远低于作为征税收入形成成本费用的可抵扣金额。


政府补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企业收到款项之后,不区分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这个区分是会计核算上的区分,补助纳税义务时点不是在年底,或者从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之后,实务中从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才纳税的问题非常普遍。


关于纳税义务时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再一次明确,该文件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本文件也与修订后的政府补助准则一致,前者与销售货物相关,政府支付与采购相关,对应的企业收款核算为收入,后者为政府补助款,与销售商品无关,为政府补助。


当然,对于计入递延收益的补助,目前季度纳税申报表比较简单,还没有像年度纳税申报表那么完善,可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表格填报,企业财务人员需自行判断如何填报,或者与当地税务局沟通如何申报纳税,这也是目前税务系统政策之间矛盾之处,需要逐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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