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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类贷款规定(可以列入损失贷款的情况有)

9月16日,财政部税政司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称,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这意味着,财政部将在未来几年里,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涉农项目进行贷款倾斜,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放贷意愿。


该公告同时还对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进一步作出明确定义。


首先,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以及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其中,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此外,该公告还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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