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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商品的定义(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种类)





具备表明商品来源功能的标识,就是商标。商标除了定义表明商品来源以及在此基础之上表明商品商誉功能外,不得通过其第一含义(即定义标识的本身含义)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商标法他特点。如果他人使用的是标识的第一含义,则属于描述的性使用。




区别是描述性使用还是商标使用的关键在于是否使用第商标一含义。区别标识是描述性使用还是商标使用,应从该商品的普通消费者的视角,观察涉案标识向受众传递的信息是表明商标的来源,还是描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的、用途、重量、法规数量及其他特点。描述性使定的用是对标识的合理使用、正当使用,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中商,这是因为标定的识种类的第一含义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范畴,任何人都不能垄断。法规




判断是否构成描述性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难度,认定不构成描述性使用的案件较多。目前主要的判断方法可归纳如下:




1、如果突出使用标识则属于商标性使用。例如中商,在(2020)最高法民申4386商标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我国权商品包装我国盒前种类后两面正中以及顶部左上角和商品右下角位置有“猴菇”文字,字体较大且突出,超出了描述性使用的范围,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商品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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