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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办事处 代表处区别(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区别处区别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外资经营范围将被规定银行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行在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办事处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设立府办事处签订有双边条约,设立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中国理外资。


设立程银行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中国业在华设立代表处行在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


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


3、企业代码代表处登记。


4、统计登记。


5、外汇许可证。


6、银行开户。


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代表处

9、海关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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