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转为lpr利率(贷款转换lpr利率还是固定利率好)


一、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RP)转化问题概述


2019 年,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形成机制。


2019 年 8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19〕第 15 号。其中,第 1 条明 确“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9 时 30 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而且,第 5 条规定:“自即日起,各 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 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各银行不得通过协同行为以任何形式设定贷款利率定价的隐性下限。”至此,LPR 彻底代替了贷款基准利率。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上述 LPR 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在《全 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三)关于借款合同规定中明确“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 节假日顺延)9 时 30 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 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和最高人民法院纪要主要从新增贷款利率 标准转变为 LPR 出发,而且,公告中提及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并未明确规定。


2019 年 12 月 28 日,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运用,现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 LPR 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公告〔2019〕第 30 号。其中,第 1 条规定了“存量浮动贷款利率”定义,即 “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 2020 年 1 月 1 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


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第2条规定了 “LPR 转换方式”,即“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 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 LPR 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 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 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19〕第 30 号上述规定可知,金融机构可以通过 协商方式与借款人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为固定利率或者 LPR 为基础加减点的 浮动利率。实践中,若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未进行,则通常以金融机构公告进行批 量转换将原合同约定浮动利率与转换 LPR 为基数利率通过加减点保持一致。


不过,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开始至今,我国 LPR 经历逐步降低,以 5 年期以上 LPR为从4.85%下降到了4.65%,即下降了20个基点(Basis Point),所以通 常情况下,借款人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中选择 LPR 作为基数继续采取浮动利率降 降低产生的贷款利息金额。不过实践中,有一种情况并没有非常明确规定,即在 银行及金融机构宣布提前到期时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否需要转换为 LPR。


为此,笔者下面选取了一个 2021 年 6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国家开发银行、 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1)最高法民终 574 号】来进行回答上述问题。


二、最高院:银行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在宣布提前到期后可不再进行 LPR 转换 (国家开发银行、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1)最高法民终 574 号)


(一)案件简要事实


2011 年 4 月 28 日,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与大连船舶配套产业 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园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贷款抵押合同》,约 定产业园公司以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等


费用,向国开行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兴岛公司”)为上述向国开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为产业园公司在 《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向国开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国开行自 2011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4 年 3 月 20 日,分笔累计 向产业园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8.5 亿元。此后,因产业园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


2017 年 9 月 21 日,国开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暨逾期贷款 催收通知书》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暨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宣布贷款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产业园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故国开行向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判令长兴岛公司对 8.5 亿元借款本金 及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的 40%为上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长兴岛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中对于利息、罚息、复利 金额的计算标准未予认定存在错误,属事实认定错误,判决仅认定,“根据《借 款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国开行有权宣布贷款加速到期,提前收回贷款。 国开行据此宣布贷款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到期,本院予以确认,并以此计算产业 园公司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一审判决中并未明确如何认定利息、罚息、 复利金额的计算标准。国开行对于自 2019 年后的利率未按现行市场拆借利率进 行调整,且又无合同中不予调整的相关约定,故一审判决中对于利息、罚息、复 利金额的计算标准未予认定存在错误。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为国开行就与产业园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存量浮动利率 贷款在宣布提前到期后是否需要进行 LPR 转换?


(三)案件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 LPR 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 30 号)第 2 条规定:“金融机构应 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


价方式转换为以 LPR 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 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 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据此,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金融机构即有权不再同客 户协商转换,那么在本案借款人违约,贷款已经于2017年9月22日全部提前到 期的情况下,国开行有权不予转换为 LPR 定价基准。一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 定,按照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来相应确定案涉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并无不当, 驳回长兴岛公司上述请求。


三、案件解读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判决可以帮助借款人消除一个误解,即“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由于没有贷款基准利率,故存量浮动贷款利率标准就自动从贷款基准利率 直接变为 LPR。”事实上,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 30 号第 2 条中明确 了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原则上转换完成时间在 2020 年 8 月 31 日,结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 15 号第 5 条“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 行”的规定,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利息还 是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不需要转换为 LPR。


而且,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 30 号第 2 条中亦明确了“已处于最后一个重 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所以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前不在经 历浮动利率转化,或者如上述案例被宣布提前到期,则借款人无权主张适用转化 后的 LPR。


综上所述,律师在代理银行及金融机构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金融借款合同涉及宣 布提前到期时需要主要利率计算问题,鉴于同期贷款利率相比 LPR 利率高,因此 务必不能直径认可以 LPR 转化合同约定的基于同期贷款利率的设定的浮动利率 标准,以便更好的维护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也一定程度上惩罚违约的借款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