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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跟青岛市检察院(青岛市检察院)




2020年以来,山东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检察监督保护机制,办理了一批优秀案件。今天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鲁检君发布7个保护知识产权精品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目录


案例1:青岛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2:烟台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曲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3:聊城姜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4:菏泽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李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5:淄博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6:济宁郑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7:济南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1:青岛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抗诉案


【案件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系青岛市市北区某商行店铺负责人。2018年1月至12月,其购入大量假冒知名品牌的箱包、腰带,在其店铺中对外销售。2018年12月12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在其店铺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余类700余件,价值660余万元。


【诉讼过程】


2018年12月12日,市北分局经侦大队根据掌握的线索,对辖区内即墨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二楼进行清查,发现某商行店铺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遂于当日对王某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月18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15日,市北分局以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6月19日,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研讨案件




2020年11月25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12月11日,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犯罪数额巨大,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2020年5月13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7月2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王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庭审现场


【评析意见】




该案系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落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的具体体现,通过履行抗诉职能,自觉把检察职能融入到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局中,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不当经抗诉后予以改判的案例,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实现精准监督的双重效果。




(一)准确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缓刑适用条件,精准提出抗诉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处王某某缓刑的主要原因是认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且是犯罪未遂。但审查认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即有隐瞒货源的嫌疑,其供述系去广州出差途中顺路购买了700余件假冒箱包、腰带,当天自行开车带回青岛,没有保留上游售假人员的姓名和电话,记不清购买地点。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王某某供述假货来源是否虚假的问题继续侦查取证。一是调取了王某某的出行、住宿记录,证实王某某没有去过广州。因青岛至广州驾车单程需要23个小时,所以王某某辩解当天开车往返广州不成立。二是王某某母亲证实王某某通过手机进货,公安机关调取王某某手机内的电子数据时,王某某拒不提供手机密码,公安机关出具了《关于王某某拒不提供手机密码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证实王某某未如实供述侵权产品的购买渠道,不排除其从上述渠道再次购进假货,继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可能性,悔罪态度不彻底,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另外,检察机关还调取了市北区人民法院之前审理的6起类似的刑事判决,犯罪未遂数额从188万元到1224万元不等,在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情况下,均对被告人判处实刑。最终,检察机关提出王某某犯罪数额66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未如实供述侵权产品来源,悔罪态度不彻底,具有再次犯罪的可能,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的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




(二)明确类案标准,树立全链条打击的司法理念。通过该起抗诉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与法院达成共识,将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上游假冒商品来源作为对其量刑的重要依据。该标准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司法机关在打击侵权产品末端销售行为的同时,要深挖上游制假犯罪线索,通过办理一起案件,扩大打击成果,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杜绝假冒商品再次流入市场。




(三)树立全程监督理念,强化主导作用。对于二审抗诉案件的办理,在重点审查涉及抗诉意见的事实和证据的同时,也要树立全案审查、全流程监督的理念,检察机关在二审中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侦查违法情形:一是从王某某处缴获的手机未随案移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文书未附卷;二是本案生效判决作出之前,将扣押的手机发还给了被告人亲属,导致无法调取手机中的电子数据。检察机关就上述侦查违法情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市北分局收到后及时回复,并积极整改。该案通过精准抗诉,严格审查,审判监督与侦查监督同步进行,实现监督效果的双赢。






案例2: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曲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回顾】




2017年9、10月份,成某某在未取得A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烟台、龙口等地的多家工厂及淘宝网店购买酒帽、酒塞、酒瓶、A品牌葡萄酒图案设计、有机商标等材料,委托某酒厂灌装葡萄酒后,在龙口市北马镇租赁的车库、仓库内,加工生产假冒的A品牌有机干红葡萄酒。




成某某将其生产的假冒葡萄酒销售给曲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曲某某明知成某某销售假冒葡萄酒,仍于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从成某某手中购买了3万余元假冒有机干红葡萄酒。曲某某将购买的假冒葡萄酒先后通过各类电商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万余元。




【诉讼过程】




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曲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由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于2018年4月12日移送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2019年3月19日成某某主动投案,曲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24日,龙口市公安局以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曲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龙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本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A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并积极推进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成某某、曲某某认罪、悔罪,期间成某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3万余元。



与侦查人员座谈




2020年4月14日,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限制适用缓刑。同年9月23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宣告后,成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出庭公诉




曲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悔罪,主动向A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公开道歉,取得权利人的谅解。2020年4月24日,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曲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将曲某某的违法行为移送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对曲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6月16日曲某某被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曲某某全额缴纳罚款。




【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源头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一)注重源头打击,从严惩处食药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成某某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源头,主观恶性较大。成某某制售假冒葡萄酒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食品安全,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成某某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其作为假冒伪劣葡萄酒的生产制造者,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主观恶性大,因此检察机关建议对其限制适用缓刑。




(二)督促经济赔偿,最大限度挽回权利人损失。烟台检察机关作为全省首批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单位,积极履行试点义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开展告知工作,充分听取权利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在了解到权利人有和解意愿后,检察机关加强对曲某某释法说理工作,使曲某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曲某某公开向权利人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考虑到曲某某侵权数额相对较小,积极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检察机关决定对曲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三)加强刑行衔接,形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保护合力。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起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确保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之间不留空白地带。检察机关对曲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对曲某某作行政处罚,并全程跟踪后续处理情况。






案例3:聊城东阿县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回顾】




2014年至2016年,姜某某伙同董某某、刘某某夫妇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B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加工、销售假冒B公司商标的阿胶片共计1514件260万余元。期间,姜某某负责联系所需胶片、包装铁盒、防伪标签等原材料,董某某、刘某某负责接收以上材料并加工包装,包装完毕后由董某某通过物流发往长沙由姜某某销售。案发后,姜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2万余元,董某某退缴9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17年5月3日,B公司到东阿县公安局报案称,市场上有假冒B公司商标的阿胶片,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公司价格,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东阿县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董某某、刘某某。2019年4月1日,东阿县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姜某某等三人移送起诉。



查处的阿胶片




同年10月15日,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姜某某、董某某提出上诉,2020年6月28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庭审现场


【评析意见】




阿胶自古以来就被誉为“滋补国宝”,东阿阿胶从汉唐一直是皇家贡品,成就了东阿“阿胶之乡”的美誉,当地阿胶产品享誉国内外,阿胶产业也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之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通过严厉打击侵犯阿胶知识产权犯罪,维护阿胶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为阿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本案三名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以假充真”等行为存在竞合,为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检察机关委托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涉案阿胶片做成分鉴定。经检验,从扣押的涉案阿胶片中未检出“阿胶及其制品中驴源性成分”,即涉案阿胶片属于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但囿于扣押的涉案阿胶片成品不足4件,按比例抽样检测依据不足,因此无法认定三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并不以产品质量鉴定为标准,三被告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案价值达260余万元,应以假冒注册商标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认定犯罪数额,坚持从严打击。针对三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检察机关没有简单的依照姜某某供述的数额认定,而是调取了从聊城站发往长沙站的物流数据,根据物流数据认定假冒阿胶片的销售数量为1514件。同时,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出非法经营数额,最终计算出非法经营数额为260余万元。三被告人对上述数量和价值认定均无异议。鉴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非法经营数额高,扣押的阿胶片经鉴定属于伪劣产品,检察机关建议对姜某某、董某某不适用缓刑。




(三)多措并举,为权利人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首先,切实保障(商标权利人)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及时告知被害单位诉讼权利义务,认真听取被害单位的诉求并记录在案。对于案件事实、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多次与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沟通,充分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意见,让被害单位切实感受到维护合法权益的检察温暖。其次,积极推动追赃挽损。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商标所有人的损失不好确定,维权成本较高。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过检察机关耐心释法说理,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程度,为弥补罪过,积极联系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赔偿50万元取得谅解。第三,充分延伸检察职能。东阿县被誉为“万户喜鹊吉祥地,千年阿胶福寿乡”,阿胶是东阿著名的地理标志产品,在东阿县工商局注册的阿胶企业有九十多家,东阿县检察院主动作为,在阿胶行业协会设立“阿胶品牌保护检察服务站”,加大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结合近几年办理的侵犯阿胶知识产权案件,检察机关主动走进企业,以案做宣传,帮助企业修补制度漏洞,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阿胶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4:徐某、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李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件回顾】




被告人徐某系C公司销售人员。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共谋假冒C公司注册商标,由被告人徐某负责提供商标、销路,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加工假冒麦糊精商品。徐某在未取得C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联系菏泽李某某为其印制带有C公司注册商标的麦芽糊精合格证标签,李某某明知徐某未取得C公司授权,仍多次为徐某印制上述标签。之后徐某授意张某某将该标签粘贴于张某某生产的麦芽糊精商品上,分数次销往广东等地共计1462吨,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50余万元,非法冒用C公司商标标识7万余份。徐某获利90余万元,张某某获利10余万元,李某某获利6000余元。




【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20日,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C公司报案后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于12月26日、28日对徐某、张某某刑事拘留,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发现徐某、张某某不仅销售假冒C公司注册商标的麦芽糊精,而且印制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标签,仅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足以评价二人的全部犯罪行为,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更为适宜。2020年1月23日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二人批准逮捕。



检察官实地查看、走访涉案企业




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以徐某、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李某某。



检察官讨论案件




2020年6月23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徐某、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5日,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三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引导取证,破解涉知识产权类犯罪固定证据、罪名认定等难题,精准指控犯罪,依法追诉遗漏罪犯,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追诉、检察建议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丰富优化营商环境的手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积极引导取证,筑牢证据根基。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体系,从源头上提升指控证据的质量。一是引导侦查人员补充本案中对同一商品认定的相关证据;二是引导侦查人员对扣押在案的麦芽糊精进行第三方检测,并与C公司同样DE值的麦芽糊精的合格报告进行比对,排除了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可能,防止案件定性错误;三是引导侦查人员补充收集徐某、李某某共谋印制注册商标的相关言词证据、有关物证、书证、电子证据,以证实李某某非法印制的事实。四是引导侦查人员调取C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及续展商标的有效期,进一步补强假冒的证据。通过辨微析疑,实现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确保精准适用法律。




(二)强化诉讼监督,依法追诉漏犯。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在审查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徐某未取得C公司任何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为徐某印制带有C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标签7万余份,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发现该问题后,注重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其相关犯罪证据,并跟踪监督,依法予以追诉。同时对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接受证据、扣押证据、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取得较好监督成效。




(三)延伸检察职能,助力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徐某利用工作便利多次使用其企业无人保管的进出口印章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无任何委托手续却以企业员工身份让他人制作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标签,所在企业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专门走访了C公司,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困惑,并围绕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从印章存管、商标印制、市场监督、商户反馈、出入库管理等五个方面制发检察建议,促使企业提高维权意识,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案例5: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个人网站“标准文献网”,将其搜集到的各类国家标准上传到网站上供人下载。2014年开始,王某某通过在“标准文献网”设置“确认付款购买”链接、添加QQ、微信、电话号码等方式销售标准类文件,2018年对网站进行改版,同时开通微信扫码在线支付功能。2014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某通过“标准文献网”网站、个人微信、商户微信、QQ、淘宝等平台非法销售国内标准10558条、国外标准704条,侵犯了涉及国内外20余家标准类出版社和标准组织的出版著作权。




【诉讼过程】




淄博市文化市场管理局接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18家成员单位出版社举报后,发现自称“标准文献网”的网站存在侵权行为,遂于2019年6月25日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经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初查,6月27日,公安机关以“6.26”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7月25日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某刑事拘留,后于7月31日取保候审。



“标准文献网”网站截图




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首先依法确定涉案“标准”的甄别依据,扣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强制性标准,并及时固定“非法经营数额”“涉案人员出资及收入情况”等关键证据,准确认定侵权数额。2020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移送高青县检察院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向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寄送《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案件进程及权利义务;向侦查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进一步确定是否属于职业禁止情形,发出《侦查监督通知书》,规范侦查机关电子证据取证;听取辩护人意见,采纳其提出的坦白、积极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意见,同时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建议说理,提出确定刑量刑意见,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官研讨案件




2020年11月23日,高青县检察院以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评析意见】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是利用信息网络销售侵权标准作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本案在取证、定性、平等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等方面为今后办理侵犯标准作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了借鉴。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坚持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维护了我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一)履行公约义务,国际标准同等保护。我国加入了ISO、IEC等国际组织,ISO、IEC对其制定颁布的相关国际标准出版物依法享有版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公约》”),美国、英国、德国也是《公约》成员国。根据《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因此UL、ASTM、DIN、BSI等国外标准组织的标准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准确适用法律,确定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范围。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8月24日发布)第三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版发函[2020]1号)中明确: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检察机关通过仔细甄别,剔除了王某某销售记录中的强制性标准,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10558条国内推荐性标准和704条国外推荐标准,作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准确认定打击范围。




(三)依法邮寄送达函件,妥善完成境外取证。本案涉及国内23家著作权人,均已通过回函方式予以确认辨认被侵权作品。但被侵权主体中有两家国际组织(ISO、IEC)、四家国外组织(UL、ASTM、DIN、BSI)都不在中国境内,直接邮寄送达无法实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及标准版权主管部门反复沟通、协商,了解到该六家组织在国内均设有认证机构,经与该组织的国内认证机构联系,最终通过向各国际组织邮寄附有中文译本《鉴定函》的方式确认其著作权。该六家国际组织均邮寄回函予以确认,从而顺利完成了国外标准著作权人的主体认证,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条。




(四)履行权利义务告知,维护产权主体合法权益。为切实提高权利人维权积极性和诉讼参与度,检察机关自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当日,制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通过信函向中国出版集团等23家国内出版机构及ISO、IEC、UL、ASTM、DIN、BSI等的国内认证机构书面送达《告知书》。让权利人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自身权益保护,充分保障了其知情权、参与权、诉讼权等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均通过来电确认,并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五)延伸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综合治理。通过找准办案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发两份检察建议书,实现监督完整“闭环”,切实把司法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做好后续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建议高青县综合城市执法局规范网络平台交易行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服务,推动电商行业建立有序竞争发展模式;建议高青县检验检测中心加强检验检测行业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厚植检验检测行业“法治高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把好“法治标准”。两家单位收到建议后,逐一整改落实,并就县域营商环境共建共治达成共识,共同破解行业领域乱象。






案例6:郑某、D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




2018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利用其加盟经营某英语培训机构的便利条件,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权利人许可即委托D公司,为其盗印某英语系列教材共计72012册,非法经营数额78万余元。盗版教材销往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内蒙古等地,合计64824册,非法经营数额403万余元。案发时,查获盗版某英语系列丛书4种,包括书籍6720册、光盘720张、学习卡片778盒。



查处现场


【诉讼过程】




2019年9月22日,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被告人郑某、刘某(D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D公司非法印制侵权教辅材料,所获收益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系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应追加D公司为被告单位,刘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2020年1月2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指定管辖,对被告人郑某、被告单位D公司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犯罪




2020年12月11日,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D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被告单位均服判未上诉。




【评析意见】




本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督办的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盗版教材数量多、跨区域销售范围广、非法经营数额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引导侦查、起诉、追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准确严惩犯罪,取得良好效果。




(一)全面审查客观行为表现,准确认定罪名及犯罪主体。被告人郑某主动联系刘某为其非法印制侵权教辅材料,其犯罪行为不仅包括销售行为,也包括非法复制行为。根据2004年12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刘某控制经营的D公司为郑某非法印制侵权教辅材料,所获收益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应系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被告单位,准确认定犯罪主体。




(二)坚持客观证据优先理念,围绕核心要素准确认定经营数额。以客观证据为突破口和审查重点,以证促供、供证结合,重点围绕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两个要素进行侦查取证,并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和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原则,依法认定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实现对经营数额的准确认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建议按照客观证据优先的原则,保证取证的时效性。及时调取郑某与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物流发货记录,查证销售去向和数量,后通过函询、电话、视频等方式,对下线购买人进行取证,查证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因侵权教辅材料销往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在对主要销售去向进行取证的基础上,对物流信息确定的销售情况进行汇总梳理,由郑某对销售信息进行指认。对有明确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于没有销售价格,根据已查清的较低的销售价格认定。对D公司的非法经营数额,也参照上述计算方式得以确认。




(三)依法认定被告人主观认知,围绕其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案发过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坚持在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探求真相,对受他人指使非法复制他人作品的被告人,重点查证其是否合理尽到法定的对著作权许可的审核义务,并综合复制数量、价格、复制品去向等实际情况,准确认定主观明知。刘某主动投案后,对D公司非法印制侵权教辅材料的事实予以供认,但对于主观明知存在辩解。D公司系长期生产经营的专业制版印刷企业,对于印制教辅材料具有著作权许可的审查义务。而郑某在要求印制教辅材料时未提供任何著作权许可手续,据此认定刘某对于印制销售的非法性应系明知。






案例7: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7月至2014年3月在E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2008年7月9日,王某某借用他人身份成立F公司。从E公司离职后,王某某又于2014年8月1日成立G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上述两公司。2008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王某某违反与E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和要求,使用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在F公司和G公司生产、经营与E公司同类的闪蒸干燥机。经鉴定,E公司拥有的高粘性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F公司、G公司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与E公司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侵犯E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给E公司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55万余元。




【诉讼过程】




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E公司报案后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次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王某某,并列出继续侦查提纲。2019年1月30日,济南高新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起诉。



深入企业向负责人了解涉案专业技术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围绕涉案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完善证据体系。因涉及专业知识较多,检察机关多次前往被害单位查看涉案被侵权设备,详细了解干燥专业技术和涉案各种型号设备的构成及工作原理,落实从研发、设计到制造、使用各环节的技术密点。针对鉴定意见中选取的其中四个密点,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和检验结果,要求侦查机关和鉴定部门补充关于密点的详细化描述,并结合该项技术的图纸进行标注解释;复核了查新部门对于涉案技术密点的检索策略和查新过程;听取了行业专家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建议。




2019年8月12日,济南市高新区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日,济南市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对本案被侵权技术的非公知性、如何认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等关键问题,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罚金刑适用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2020年5月15日济南高新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年11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征求鉴定机构意见




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先后多次到被害单位走访调查,针对企业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向企业介绍济南检察护航APP的使用方式,随时随地为企业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风险防范建议,线上线下同步助力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为科技企业定制法律服务套餐,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打造优良法治营商环境。




【评析意见】




(一)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夯实指控犯罪根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涉案商业秘密的认定,尤其是非标设备中非公知技术的界定,这也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关于商业秘密的鉴定意见,在此类犯罪中作为核心证据材料,是犯罪事实与法律认定之间的连接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将亲历性办案和全面引导侦查相结合,注重围绕鉴定意见强化指控和证明体系,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检验结果以及涉案密点在图纸和设备上的有效体现,并借助外脑补强专业知识,为精准指控犯罪夯实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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