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境内医疗器械公司A与境外某企业B就某医疗器械产品签订了独家代理销售协议,A公司取得B公司生产的某医疗器械产品的境内独家代理权,可以从B公司进口该医疗器械产品在境内销售。
进口产品之前,A公司首先需要支付100万美元的特许权使用费,用于购买使用B公司品牌和商标的权利,以及该医疗器械产品的境内分销权。
那么,代理协议签订后,A公司从B公司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到境内销售时,支付的100万美元是否需要并入医疗器械产品的关税完税价格缴纳关税呢?
分析
A公司支付的10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实质是产品的商标使用权以及分销权,如果A公司不向B公司进口该医疗器械产品销售,就不存在100万美元的支付义务;反过来说,A公司不支付这100万美元,就无法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的商标使用权,无法使用B公司的商标在境内销售。因此,该特许权使用费与医疗器械产品的代理销售深入绑定,无法割裂。
纳税义务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A公司向B公司支付100万美元的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为B公司代扣代缴6%的增值税,并预提10%的企业所得税,这是A公司在付汇时就需要履行的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
其次,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结合前面的分析以及上面的文件,由于A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后,可以直接使用B公司的商标进行销售,因此,这100万美元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并入医疗器械产品的关税完税价格缴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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